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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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之思考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一、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意义重大(一)实现对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具有明

2、显的书面审查特征。审查中注重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不够,没有完全做到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等。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检察机关不再单纯审阅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证据,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也到场的情况下审查案件,直接听取各方的意见,从而符合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检察机关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也符合司法的对审性和中立性。(二)实现对逮捕案件的主动开放13在现行审查逮捕办案方式下,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不对外公开,对其听取了哪些人的意见

3、以及如何听取这些人的意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从知晓;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考虑了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形成审查结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是无法探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司法的开放性得到有效体现,参与人不再局限于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的意见被高度重视,必要的时候,还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并听取意见。此外,可以允许其他公民旁听;经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检察承办人员是在有控、辩双方参与及社会公众公开监督下审查案件,从而有利于增强司法的透

4、明度、公开性,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实现对逮捕案件的综合裁决13在现行审查逮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审查逮捕案件的案卷材料、证据,存在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等问题,容易偏听偏信,造成对逮捕必要性条件把握不严,“有罪即捕”的现象客观存在。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审查内容日益丰富,不但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将阐明没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也可就是否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并说明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也可应邀参加并发表意见,证人、鉴定人等案件相关人员也可能根据案件需要

5、参与到其中,这将促使检察机关更全面、宏观的把握案件,并在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而慎重作出裁决。二、循序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一)改革具有法律基础13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查逮捕制度相继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创造了条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更是将此前相当部分的改革内容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确认,从而为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例如增加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项程序,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机制,力图构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形态。在诉讼主体参与方面,

6、《刑事诉讼法》对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审查逮捕已经从传统的间接审理、书面审理转为一般意义的直接审查、对话审理,并且诉讼主体的广泛参与也为检察机关广泛听取意见,恪守客观义务,继而作出审慎判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保持检察机关作为裁判者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在控、辩、裁“三方组合”趋势方面,《刑事诉讼法》强化辩护职能,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虽然尚未完全到位,没有就如何实现“控辩平等”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但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无疑将从立法角度为审查逮捕程序中实际构

7、建控、辩、裁“三方组合”创造有利条件。(二)改革存在一定难度尽管《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突破和实现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但法律规范及制度配套尚不完备,特别是控、辩、裁三方结构还不均衡。综合目前的司法资源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裁三方的动态平衡尚有差距。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不够全面,没有要求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实行讯问,势必造成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为自己辩解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的实现存在主观与客观等多方面的障碍,仅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参与还不足以达到控辩平衡的要求。在侦

8、查阶段,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审查逮捕阶段期限较短等原因,律师介入的比例非常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实体权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导致控辩力量不对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办案期限短、工作压力大等实际困难,长期形成的对案卷材料、证据书面审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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