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

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

ID:11729672

大小:36.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13

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_第1页
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_第2页
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_第3页
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_第4页
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14论国债回购交易信托登记规则14 论国债回购交易的信托登记规则摘要:现行国债回购交易的登记规则的缺漏是导致出现国债回购交易危机的重要原因。应当建立明示投资者和其委托的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信托登记。该信托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信托登记可以相关法律关系明确化、相关权利明晰化。    我国于1994年开展国债回购交易,它的开展大大提高了国债现券的流动性。使国债现券市场变得异常火爆。然而,2003-2005年的国债回购危机中,违规国债回购资金累计达1000亿元~1500亿元,

2、众多证券公司永远退出了证券市场,引发了证券市场的连环地震。是什么原因造成这场国债回购危机,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的登记规则非常不完善,本文从这个角度加以论述,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国债回购交易登记规则的现状概述  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实践中的回购登记的要点是:欲从事国债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必须通过其受托人证券公司把自己的国债证券账户登记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其从事交易的证据。199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以记账

3、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必须事先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无纸化国债库存确认(变更)书”,1998年4月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又规定“无纸化国债库存确认(变更)”改为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方式完成,该申报名称为“回购登记”。此为2007年6月前实行的国债回购制度。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国债回购交易不再按席位进行申报,而是要通过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并建立了质押库制度。14 上述“回购登记”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信托登记”。所谓的国债回购交易的信托登记

4、,指的是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受理投资人申请,把投资人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国债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登记到其账簿上的一种登记。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投资人和其委托证券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委托法律关系,并进一步明示投资人、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登记有简化交易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高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我国的国债“回购登记”存在着重大缺漏,使许多证券公司有机会挪用投资人的国债现券违规进行国债回购交易,最终酿成国债回购危机。  二、现行国债回购交易登记规则的缺漏  1、登记结算公

5、司未能亲自履行国债回购交易登记义务,导致证券公司双方代理 如上所述,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应当说是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回购登记。回购登记中,受登记义务人本应是登记结算公司。但是,登记结算公司在实务中并没有履行亲自开户义务,而是把相关业务委托给证券公司代理。这样,证券公司既是投资者的受托人。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受托人,构成了双方代理。由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加之证券公司本身缺乏自律,违背投资者意愿的交易行为就再所难免了。登记结算公司由于违背法理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回购登记,对投资人的权益受到损

6、害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文/zuowen/14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国国债回购交易的是“间接持有”模式,登记结算公司仍然要向投资者履行亲自登记义务。我国仅仅是国债回购交易实行间接持有模式。而国债现券是直接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电子账户上的,这是典型的直接持有模式。2001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与结算委员会(CPSS)与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IOSCOTechnicalCommittee)发表的《证券结算体系建议》界定:直接持有体系指的是证券受益人在发行人的正式登记册上体现为法定所有人的体

7、系。由于现券采用直接登记模式,不给投资者提供一种能够不通过证券公司而进行直接面对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规则是不合理的。对此,JamesStevenRogers指出:“如果更新这些记录的信息必须通过一些其他中间人,那么,投资者在CSD处设有账户是否有意义就需要人们做进一步的反思。” 2、现行登记规则不能明示投资者和其委托的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之所以将现行国债回购交易的登记规则称之为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信托登记”,是因为就登记内容本身来说,它是很不完善的。上述登记内容没有登记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比如授权期间

8、和授信额度等。也无法随着国债回购交易的变动而变动登记内容。依此登记,似乎可以认定委托人是给了证券公司全权委托,但其实不然。国债回购交易往往数额大、风险大、交易迅捷,如果轻易判定证券公司得到了全权委托,显然不利保护投资人,显然不能体现以投资人为本的思想。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14 司法实践中,国债回购交易中的投资者和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信托关系是以委托合同确定的。证券公司依据委托合同享有以自己名义为投资者利益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权利,而投资者应当承担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