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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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政发〔2017〕5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太仓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已经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太仓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8—太仓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

2、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和《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太政发〔2008〕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本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自住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属于经

3、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第三条购房补贴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购房补贴:1.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满5年;2.系无房户(含非居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8—3.人均收入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保障收入线为准;财产低于规定限额。4.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1.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曾经购买

4、过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原价回购的除外),或享受过单位房改购房补贴;2.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已享受公房更新转换货币补偿、优惠购买公房;3.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已享受城乡一体化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宅基地、商品房等安置方式);4.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保障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含非居住房);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因继承、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他住房;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宅基地;8.申

5、请人离婚未满5年;9.申请人单身未满35周岁;10.申请人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11.其他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条件。—8—第四条租住公房或公租房的,申请家庭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公租房,方可享受购房补贴。第五条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申请购房补贴应明确一名家庭已婚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受理:由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申请表;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

6、姻状况证明;3.家庭成员的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社区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审核汇总后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8—(三)联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

7、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人口户籍情况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经济收入情况由市民政局审核认定;住房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太仓日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8、应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第六条取得购房补贴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购房,申请家庭在按规定时间未办妥购房相关手续的,视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自动失效。第七条“申请人”购买住房的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所购住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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