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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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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来小鹏laixp369@sohu.com2010年11月14日·天津1来小鹏简介来小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专业学科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生物技术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项目知识产权法学科子课题负责人,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出版著作和教材30余部,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2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
2、保护的关系(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1、性质不同2、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3、后续救济机会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措施力度不同3(三)行政保护相较司法保护的优势1.行政机关专业性更强。2.行政机关富有效率。3.行政机关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实际上有较大权威性。4二、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一)我国国情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基础。(二)司法资源匮乏要求必须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差异是程序衔接的动因。5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一)知识产
3、权行政保护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1.行政执法手段弱、执法和处罚力度不大,相关程序不够完善2.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不强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分散(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1.现有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考虑不足。2.管辖权过于分散。3.受到过大的外来压力。6(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1.专利案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交叉。2.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案件的处理标准上不统一。3.对于涉及到刑事处理的案件,行政保护部门与司法部门缺乏沟通,移交案件的渠道尚未完全建立。7四、如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一)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4、二)权威和效率并重1.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度。2.推动立法,赋予专利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三)统一标准。1.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则和执法标准。2.明确权限。3.统一侵权认定标准。8(四)合理引导权利人(五)资源共享与优化原则。1.充分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2.人员资源共享。9谢谢大家!2010.1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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