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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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一、在双轨制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各有优势,但司法保护具有终局性。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对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管辖体系省法院:1995年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庭(又称民三庭),。中级法院:13个中院均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庭。7个中院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镇江、盐城中院。南京中院管辖

2、权限最大:1、南京及上述专利管辖法院辖区以外的专利案件;2、植物新品种案件;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基层法院:16个基层法院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审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外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南京市鼓楼、玄武、江宁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虎丘、常熟、太仓、昆山法院;无锡市江阴、滨湖、宜兴法院;常州市武进、天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镇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南通市通州法院。为加大对南通家用纺织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省法院将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位于海门市三星镇、天补镇的家用纺织品类著作权案件指定由通州法院管辖。三、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

3、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审判工作机制。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省南京市鼓楼区、昆山市、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以及相对应的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中级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7月,省法院批准常州市中级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09年6月10日,省法院下发了二个重要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

4、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审合一”试点法院的确定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各级法院(常州市辖区内的相关基层法院除外)。具体方案:1、常州市中级法院继续进行中院知识产权庭集中提级管辖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的试点工作。在试点期内,常州市武进区、天宁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暂不受理试点案件。2、除常州市外,其他各市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本辖区内的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相对应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其余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和不服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3、辖区内基层

5、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由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管辖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4、省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试点行政、刑事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5、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专利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公安对试点刑事案件的管辖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行使试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应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试点刑事案件,地(市)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立案、侦查;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试点刑事案件的管辖1、同

6、级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由受理检察院直接向同级基层法院提起公诉。2、同级基层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受理检察院应报请地(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地(市)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或指定相关下级检察院向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同级基层法院提起公诉。试点案件的范围试点行政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就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试点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下列案件不列入试点范围: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罪中涉及侵犯

7、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案件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案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四、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案件基本情况2006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994件;2007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64件,同比上升37%;2008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839件,同比上升25%。今年1-5月份,新收民事案件1017件,同比上升35.96%。。其中:著作权案件440件,上升26.44%;商标权案件215件,上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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