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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市水〔2016〕18号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精神,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晋水基建〔2015〕52号),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晋城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水务局2016年1月28日-24-晋城市水利工程建设
2、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晋水基建〔2015〕52号)、《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晋水质监〔2015〕21号),结合晋城市水利工程建
3、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加固等各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24-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
4、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 晋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市、县二级设置。(一)市水务局设立晋城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监测
5、中心;(二)各县(市、区)水务局要设置县级监督机构。各级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监督机构的指导。第八条 各级监督机构的主任(站长)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备案。-24-第九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各级监督机构必须配足监督人员。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二)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
6、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员。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监督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第三章职责第十三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7、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24-(三)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协助配合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握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动态,及时收集上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月报》。第十四条 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8、行业技术标准;(二)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三)协助配合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监督工作;(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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