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文〔2016〕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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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政文〔2016〕192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晋江市市政园林局: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晋江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请示》(晋市政〔2016〕359号)已收悉。经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晋江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请抓紧做好项目的征收工作。此复附件:晋江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晋江市人民政府(此件主动公开)2016年7月20日-20-附件晋江循环经济产业

2、园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增长、完善城市功能分区,促进人与社会和偕发展,晋江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晋江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项目。本着规范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的宗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则(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征收人)通过电视、报纸、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有

3、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标准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二)征收范围晋江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用地涉及永和巴厝村、周坑村,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三)征收期限具体时间以晋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晋江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的规定为准。(四)工作流程-20-基本流程分为征收告知、宣传动员、实地丈量、书证送达、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补偿结算、腾空验收、建筑拆除。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相关手续。(五)用途认定土

4、地性质、房屋用途以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征收人利用多份民宅用地手续,建成企业厂房用于生产的,按工业用途补偿。无手续建筑物的用途,由征收人根据历史沿革、建筑结构、建筑特征、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六)面积计算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七)补偿计算1.补偿方式。本项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2.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

5、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详见附表)。3.补偿计算。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八)财务结算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二、手续认定(一)手续完整-20-1.同时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10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2.持有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建房动用土地申请表》、《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6、、《建厂盖房用地清查处理核实证明书》、《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连同其缴款发票原件、县(市)、乡(镇)土地清查缴款发票原件等,按100%认定为可补偿面积。3.超出手续完整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对应条款认定处理。(二)手续不完整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建设年限分别折扣后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被折扣的面积不予任何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经镇(乡)政府同意但未经市(县)政府批准动用耕地进行基建,按

7、同意动用土地和房屋面积的90%认定。上述期间内,经乡(镇)政府批准动用非耕地进行基建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用地手续完整,适用本实施方案第九条第二款。2.1999年1月1日之后,经镇政府同意但未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土地(包括耕地、杂地等)进行基建,按同意动用土地和房屋面积的85%认定。(三)无手续下列情形属于无手续,被征收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如下方式处理;如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无手续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1.-20-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征收工作

8、组和村委会确认后,1986年12月31日前在旧建成区建成的旧房屋(现状整体结构必须全部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按房屋及其垂直投影范围内土地面积100%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加层或扩建的,加层或扩建部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折扣认定。2.2008年航拍修测图成图前,经村委会同意,被征收人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建设的房屋,由征收工作组和村委会确认后,按房屋及其垂直投影范围内土地面积分年限折扣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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