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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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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受托人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受托人的法律规制研究李东侠(天津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7)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我国土地流转的一种创新形式。对于受托人进行法律规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信托业健康发展以及涉农特殊政策落实均具有重要意义。商业信托公司应当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的基本组织形态,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对于受托人的法律规制,应当从事前的资格要求、事中的行为控制、事后的责任追究三个维度系统进行
2、。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资格;行为控制;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F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9-0093-09收稿日期:2015-07-06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1XFX009);校级科研项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GZF2011XZDLW08)作者简介:李东侠(1973-),女,陕西渭南人,天津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受托人
3、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受托人的法律规制研究李东侠(天津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7)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我国土地流转的一种创新形式。对于受托人进行法律规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信托业健康发展以及涉农特殊政策落实均具有重要意义。商业信托公司应当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托人的基本组织形态,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对于受托人的法律规制,应当从事前的资格要求、事中的行为控制、事后的责任追究三个维度系统进行。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
4、受托人;资格;行为控制;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F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9-0093-09收稿日期:2015-07-06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1XFX009);校级科研项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GZF2011XZDLW08)作者简介:李东侠(1973-),女,陕西渭南人,天津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我国土地流转的一种创新形式。自2001年
5、以来,此种流转形式开始在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安徽宿州等地进行实践探索。其通过对农村土地权利的合理配置及各方利益的均衡博弈,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开辟了一条崭新的路径,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制,已成为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大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受托人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法的完善很大程度上是受托人制度的完善。故本文重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受托人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规范化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和借鉴。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受托
6、人实施规制的意义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通过对信托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精致设计和复杂安排,创造出新型财产利用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意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的行为。在整个信托流转机制中,受托人的地位至关重要,通常被认为是“信托关系本质的体现者”,处于控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对处于权力中枢位置的受托人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实践中,尽管委托人有时并非农民,而是村委会或镇
7、政府,但农户本身是信托土地的实际权利人,也是最终的受益人。就其实质而言,土地信托化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并在保障农民受益权的基础上,让其享受土地的固定收益和增值收益。所谓固定收益,是指农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委托而获得的租金收益;而增值收益则是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利用获得盈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受益权比例获得的超额利益。这两种利益能否实现均有赖于受托人能否严格遵守信托义务、忠实勤勉履行受托人职责。而要保证受托人守约尽责,有必要对受托人进
8、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其次,是保障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到2013年底,信托业在资管规模迈人10万亿元大关后,受制于通道业务日益收窄、资管业务全面放开的双重挤压,以土地信托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成为其转型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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