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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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管理规定编码:CW100006A0页数:第PAGE11页共NUMPAGES11页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编号:CW100005A0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日票据管理规定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2日编制人:沈鸿云审核人:陈光浩编制部门:财务管理部批准人:张志祥 页数:第1页共11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行为,防范结算风险,加强公司票据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票据

2、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四条票据是重要的银行结算凭证,各公司在票据结算中要加强票据管理,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保险柜存放,防止遗失和被盗用。第二章票据的签发第五条票据的

3、记载事项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第六条各公司对外签发票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准签发空头票据。2、除领取工资、奖金、备用金或职工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转账支票

4、。3、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4、签发票据的签章应为在银行备案的财务专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5、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七条签发票据所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由一人保管,若保管印章的一人出差或有事请假时,印章由其上一级主管代为保管一个;若两人同时出差或有事请假时,印章由其上一级主管代为保管一个,另一个由其上一级主管指定另一人代为保管。第八条各公司签发的票据要逐份登记台账(详见附件二、三、四、六),便于承兑、付款备查和持票人查询。第三章

5、票据的接受第九条接收票据时要严格审查票据真伪、各记载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连续、票面有无随意涂改、有无超标明区域背书等事项。第十条商业汇票接收,目前只限银行承兑汇票和建龙系统内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收商业汇票要逐份登记台账(详见附件五)。第十一条各公司业务员接收的票据应于出差返回公司当日送财务部门入账。第十二条由于票据审查不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票据的背书和支付第十三条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连续,以便于票据债权人在

6、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行使追索权,防止欺诈行为。第十五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不能背书转让:1、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3、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第十七条各项票据的对外支付必须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经有权批准人审批并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具体审批流程参照《货币资金管理

7、办法》)。财务部门必须将对外支付的票据复印(票据的正面、背面、粘单都必须复印),以复印件和核准的发票或其他凭证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附在凭证后面。第十八条各部门外出办理业务需借取票据时,需填写借款单或付款申请单,经有权批准人审批并签字后方能办理,财务部门必须做好备查登记。若借出的是空白支票,应根据估计用款金额在票据上标注限额。借票人要对票据的安全负责,及早报账。第十九条以票据设定质押时,经公司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办理。票据质押时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财务部门必须做好备查登记,并将质押的票据复印(票据的正面、背面、粘单都必须复印)保存。第五章票据的

8、贴现和解兑第二十条条各公司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到银行贴现,票据贴现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贴现的票据财务部门必须做好备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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