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437852
大小:321.50 KB
页数:29页
时间:2018-07-12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中国光大银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说明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说明书目录一、重要提示3二、释义3三、集合计划介绍5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7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8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10七、集合计划的成立11八、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1九、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3十、投资限制15十一、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15十二、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16十三、费用支出19十四、收益分配20十五、集合计划的退出21十六、集合计划的转换23十七、集合计划的展期23十
2、八、集合计划资产的审计23十九、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24二十、信息披露25二十一、风险揭示27二十二、本说明书的法律效力292-1-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说明书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正文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3、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48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
4、,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风险,详见本说明书第二十条“风险揭示”部分。二、释义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说明书指《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或本合同指《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托管协议指《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1-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说明书《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8日第17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合同当事人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光大证券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指依
6、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除管理人以外的投资者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包括管理人)投资者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成立日指集合计划达到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
7、期推广机构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下属营业网点。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光大证券网www.ebscn.com)上披露。推广期指自推广启动之日起至计划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日封闭期特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视情况有权决定在封闭期内提前接受参与申请,但同时暂不接受退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