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指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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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指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集合计划”)估值工作,真实、准确反映集合计划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开展集合计划估值工作。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设立集合计划估值工作小组(以下称“估值小组”),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定期评估、修改和增补。估值小组的人员构成和日常运作由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统筹安排。第四条

2、证券公司可参考估值小组提出的估值方法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集合计划估值政策和程序,明确估值原则、程序、方法以及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16分工和职责,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第一条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采用新的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的,应当对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和估值业务系统,不断完善估值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加强对估值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

3、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托管人履行集合计划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和监督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及时履行与估值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估值政策的重大变化及其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当期损益的影响等。第三章估值程序和原则第五条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估值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数据录入、制作估值表和托管人复核四个阶段。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建立集合计划估值帐套,设置集合计划估值参数,并与托管人进行核对。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

4、的清算、交易、交收等估值所需的数据导入或录入估值系统,并进行复核。16第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估值原则和方法以及经复核无误的数据,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制作估值表并核对。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估值结果交由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认可的,证券公司与托管人履行确认手续;托管人复核不认可的,证券公司应当与托管人协商解决。第三条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采取适当、稳健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第四条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应当遵循公允性原则,确保估值结果公允反映投资品种价值。第五条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

5、进行估值,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连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对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程序和方法应当一致。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有交易的,采用估值日的收盘价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第七条证券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16使潜在估值

6、调整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第一条证券公司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其潜在估值调整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以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证券公司采用前述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证券公司运用前述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第

7、二条证券公司采用本指引第十八、十九和二十条规定的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同时向协会报告。第四章差错处理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评估、识别集合计划估值差错可能发生的环节和成因,建立估值差错防范和处理机制,减少或避免估值差错的发生。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16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中明确估值差错的处理方式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条发生估值错误的,证券公司应当和托管人协商后予以纠正,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8、的0.5%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条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具体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方法与本指引附件提供的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向协会说明理由。第三条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五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6估值方法1号:集合计划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方法2号: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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