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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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敏康: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摘要]:公司法通说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至少有五个区分点:一是公司是法人,而独资企业与一般的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二是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三是公司缴纳双重税,而合伙企业不缴纳双重税;四是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此权利;五是公司行为主要由公司法规范,而合伙企业主要由合同规范。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法在美国的近期发展显示这种区分正日趋模糊,由此揭示出公司法理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关键词]:公司法;合伙法;法人;独立人格;有限责任一、引言通说认为,公司法与合伙法是有明显区别的。[1]当然,对公司法也可

2、以从不同角度下定义,如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主要是规范经营组织的构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3]此外,公司的运行还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合同组合,包括租赁、买卖、贷款、投资等,且以合同为主要依托的公司运行还涉及诚信和公平问题。[4]同时,公司法也与合伙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按照某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在西方国家,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最早是以无限公司的形式出现的。而无限公司是由家族经营共同体演变而来的。[5]进而言之,家族经营共同体是合伙的一种形式,与独资企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6]如果这种结论可以成立的话,本文就

3、可以据此划出这样一个企业发展的轨迹:一方面企业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这样的发展轨迹;另一方面公司也经历了从无限公司到两合公司再到有限公司这样的发展轨迹。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企业制度的发展似乎有其特殊之处,即从公司的消亡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兴旺,再到公司的重现这样的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接轨,还设立了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而标志着现代企业组织在我国的正式建立。应该说,公司法著作在区分公司与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时,一般都会列出一系列的区分标志。如美国一本教科书列出了五个区分标志:(l)股东的有限责任。(2)公司的永久存在。(3)转让所有权利益

4、的便利。(4)集中管理。(5)税的考虑。[7]还有学者总结了公司的几个专有特征:(l)法人。(2)有限责任。(3)公司起诉和应诉。(4)永久存在。(5)股份转让。(6)公司借贷。(7)公司税等。[8]可以说,公司法的这些重要标志也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若这些基石不存在或消失了,公司与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区分也就淡化或消失了。本文拟围绕以下几个公司的重要标志,即(l)公司是法人,可以独立拥有公司财产,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而独资企业与一般的合伙企业不具有这种法律资格[9](2)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不与公司的债权人发生任何关系。[10](3)公司需要

5、缴纳双重税,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双重税。[11](4)公司独立行使管理权,而这种管理权是由公司管理机构行使的。[12](5)公司行为主要由公司法规范,合同(包括公司章程)不能与其抵触。[13]并根据企业组织在美国[14]近期的发展,指出这些标志已不再是公司的专有特征,进而揭示出有关公司理论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应对措施。(责任编辑:admin)二、法人是否还能成为公司与合伙之分水岭一般来说,公司被视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15]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16]因此,要成为法人,公司就必须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公司财产独立

6、于股东个人财产:二是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17]根据传统的企业组织分类,这两个实质要件是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所不具备的。为了进一步说明法人资格,下面举两个普通法地区的案例。在普通法地区讨论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时,必然会提及所罗门案件。[18]所罗门原来是个体户(制靴),后来成立了公司,股东是所罗门、妻子和五个子女。所罗门将个体企业卖给公司的价格是三万九千英镑,其中九千是现金,两万是股份(每股一英镑),公司还欠所罗门一万英镑,并以公司财产进行担保。由于经济大萧条,公司被迫进人清算。公司的财产仅够支付欠所罗门的款项,而欠他人的无担保的款项则无法归还。法院认定所罗门

7、可以获得优先支付,因为公司是独立实体,不是所罗门的代理或受托人。所罗门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而成为有担保的债权人。在另一案件中,[19]马考拉将树木作为投资,分得每股一英镑的四万二千股。随后,他用自己的名义为这些树木投保(防火)。两周后,树木不幸被大火烧毁,他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法院认定,马考拉没有保险利益,他与公司是分开的,树木已经属于公司。传统的公司法将公司视为拟制人或法人,几乎可以从事自然人能够做的所有事情。在前一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在后一案件中,财产一旦被作为投资给公司,就成为公司的财产,投资者只是公司股东而不是财产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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