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几个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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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的几个诉讼问题研究一、引言“当今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是公司的时代。”①我国的《公司法》系1993年12月八届人大第五次常委会通过、1999年12月九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进行了修正,简短的230个条文在如此生机勃勃、措综、复杂的社会面前显得日益陈旧,公司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可诉性不强的缺点。法院作为一切纠纷的终点,在而临这些问题时,法官不得借口法无名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因此应鼓励法官在法律和法理的精神指导下,大胆尝试、创新、妥善地解决当事人地纠纷。本文的目的正是对当前诉讼实践屮,公司法可能存在的儿种诉讼进

2、行分析,以期达到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使我国的《公司法》能与时俱进、欣欣向荣,真正满足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二、关于发起人的诉讼问题。(一)、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的规定。公司因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而成立,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发起人居于核心的地位,所以对发起人的准确界定是规范公司设立阶段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确认公司设立行为法律责任归属的前提。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中签字或盖章、认购公司股份、执行公司设立事务的人②。作为发起人的可以是

3、口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我国《公司法》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使用了“发起人”概念,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屮使用的是“股东”这种概念。这种分类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逻辑上存在混乱,股东是对已成立公司中的主体的称谓,因此在公司成立Z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木就不存在,即“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均是负责起草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执行公司设立事务的人,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在此时的法律地位是和同的。因此,本文中的发起人诉讼也包括所谓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岀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匕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木最低限额,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

5、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起人”未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作出规定,也未对“发起人”Z间的关系作出规定,因此导致实践屮岀现了一系列诉讼。(二)、实践中存在的案例。案例A、B、C三人发起设立一公司,在设立过程中,A付出了很多投入,但最终公司未成立,此时A应向谁追偿。案例II:A.B、C三人发起设立公司,在募集设立阶段,A为了白己的利益,以低价购置了一房产,并以高出

6、自C购房价的三倍列入了自C所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B、C发现房产价值不足,此时应如何追究A的责任。案例III:A、B、C三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中作出虚假陈述,导致了认购者大量认购公司的股票,公司设立后,股东们发现,此时,股东应如何救济。(三)、发起人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责任。1、发起人与发起人Z间的法律关系。《公司法》对上述情形并耒作出具体的规定,正确处理上述三个案例,就应当分析,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发起人与设立中的公司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的关系;发起人与认股人的关系;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7、笔者认为发起人与发起人Z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发起人与发起人达成合意,共同去设立公司,共享公司设立成功的利益,共担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发起人Z间的合意具有合伙合同的性质,表明了发起人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整个设立过程中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未成立时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明显地反映出具有合伙责任的性质;在屮外合法经营企业中,“合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但是,体现发起人之间合伙关系的“合同”与公司章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章程在公司成立前,是设立中公司存在的依据,是成立后公司存在的基础。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是发起人是

8、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发起人Z间基于合伙“合同”去共同设立公司,此时的发起人应从公司机关的意义上去履行白己的义务,并表明自己的法律地位,去执行公司的设立行为,成为设立中公司的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具法律后果归属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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