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敏--新法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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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培训辅导资料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兼谈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主要差异南京金石城会计师事务所顾建敏一、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即:对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2、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二条)。(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即:对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境内所得和部分境外所得征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3、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即:对未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境内所得征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上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4、;⑤-页脚---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营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划分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提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

5、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会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纳税人方面的主要变化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税法则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种做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判断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标准,一是成立(注册)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

6、、财务、财产等实施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但内资企业所得税强调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法概念的企业既可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这必然会导致财政利益在地

7、区之间发生转移。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方法:一是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二是实行分公司预交、总公司结算;三是汇总计算、分配缴纳(“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一、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四条)。适用对象为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页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率为20%(第四条)。按这一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通常称为

8、“预提所得税”。税率主面的主要变化是:●基本税率25%,较内外资企业老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与国际上其他国家比较处于中等偏下不平,同时也考虑到了财政的承受能力。●预提所得税20%,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同,与2000年1月1日起实际执行的税率(10%)不同。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要以是否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来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而我国的做法是先在实施条例中直接规定优惠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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