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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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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规则与正规则论文..潜规则“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是吴思先生发现的;作为一个新鲜的历史学概念,是吴思先生发明的。吴思在检阅史志时敏感地观察到,在传统中国,支配着社会运转的并不完全是那些公开宣称的冠冕堂皇的道德法令,即所谓”正规则“,而是存在另一套不便明说的、隐匿在正式法规下面的规则系统,吴思称之为”潜规则“。那么..,潜规则与正规则,这两套大相径庭而又共生并行的规则系统在运作过程中究竟构成了什么关系?对这个问题,吴思似乎只在部分文章中有所述及,而未见其作过深入的探讨,不免让读者生出兴犹未尽之憾。我想就此谈些感想,供与大家讨论。潜规则是正规则的代偿品如果要对历
2、朝历代的正规则做一些勾勒,我们不能不想到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自序中所言:“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传统中国对意识形态的重视远胜于对技术安排的探索,规则系统的建设只是立足于古老的道德原则,而匮于对制度技术的创新。历代开国之后,均不能创立一套严密、发达而平实的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政,只能沿袭传统,往往情势已经沧海桑田,国家的正规则却是陈陈相因,“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正规则在技术上的缺陷通常有赖于道德因素的补救,尽管这种道德上的补救通常被证明是无济于事的。以低微的薪俸
3、供养大量的官僚,并要求官员们克己奉公,大致是各个朝代一以贯之的正规则。明朝官员的俸禄是历史上最低的,按黄仁宇的考据,当时各部尚书全年的俸银只有一百五十二两;按吴思的计算,七品知县的年薪为九十石大米,折合月薪一千八百四十元人民币甚至更少。一方面,这种低水平的工资远不足以满足官员们的生活与交际之需;另一方面,朝廷的财政又无力为官僚集团提供足够的薪水。传统的正规则既不能在技术上改革管理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又不能有效限制官员权力以杜绝寻租或盘剥百姓的行为,政府的廉政只能依靠个别甘于清贫的“青天”维持。道德感有限的衮衮诸公惟有另寻出路,利用潜规则来实现个人的
4、收支平衡,这当中未必尽是见钱眼开的贪官污吏之流。上述问题因为涉及廉洁与腐败的对比,读者可能容易倾向于采取道德评价而放弃必要的技术分析。其实,当腐败现象普遍产生时,它反映的已不是官员的道德问题,而是表明在一个有着严重缺陷的规则系统内,“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黄仁宇语)。正规则在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和破绽给了潜规则生长的空间,并且这些漏洞和破绽只有得到潜规则而不是道德因素的填补,朝廷的规则系统才变得完整和有效率。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朝廷行政机制的一般安排上。历朝既然缺乏平实可行的制度安排与技术手段,政务只好交付一个庞大而低能的文官集团去执行,这里对人治
5、因素的依赖便十分严重。比如朝廷的税课、吏治、漕运、盐政等事务,可供凭据的典章长年因袭不变,早已陈陋不堪,形同具文,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务,往往不能单纯依靠制度和道德的权威,而是有赖于对正规则与潜规则两种权力资源的巧妙运用,阴一手,阳一手,最大程度上调动人事的力量。自古官场不单考验着每一个官僚的道德,更在考验着他们的智慧与手腕,那些有所作为的能吏权臣,或许并不是什么道德上的楷模,但无疑都是在正规则与潜规则之间进退自如的高手,如宋之王安石、明之张居正、清之李鸿章,与其说这暴露了他们的道德缺陷,不如说他们必须尊重官场的现实,离不开潜规则的支持。正因为正规则对于技术因素的
6、轻视,致使潜规则的产生非但可能,而且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说,潜规则乃是正规则必不可少的补充和替代,这是潜规则与正规则之间的第一种关系。正规则是潜规则的仗恃吴思在研究潜规则时发现,“合法伤害权”的存在,是潜规则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由于潜规则可以提供正规则提供不了的利益,人们普遍会倾向于选择潜规则而不是正规则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正规则,当一名清官可能要一世清贫;根据潜规则,当上了官就可以巧取豪夺,而且巧取豪夺就巧取豪夺了,一般都不会出事,利害关系是明摆着的。但是,潜规则不是谁想要就要得到的,通常只有那些拥有合法伤害权的人才能够将正规则置换成潜规则。我注意到,这
7、合法伤害权可以从正规则中找到根源。历朝以道德立法,立法的原则在于通过各种礼仪、例规来体现和执行圣贤的道德理想,而不是订立严密的程序和制度来限制和分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集中。国家权力通常只被赋予浓厚的道德使命,而缺乏必要的制约,儒家典章中不乏“达则兼济天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类的道德训示与仁政思想,欠缺的是“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样的理性认识和法治意识。在这种正规则之下,权力愈大,为所欲为的空间就愈大,有权者对无权者,权大者对权小者,既可以造福,也可以给予合法的伤害或者不予伤害。由于权力具有可赎买的商品属性,后者可以通过
8、行贿、送礼的方式出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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