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行贿人惩治力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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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对行贿人惩治力度问题研究当今中国社会贿赂犯罪是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行为,也直接导致社会腐败的加剧。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些犯罪分子受贿的数额巨大,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地负面影响,老百姓深恶痛绝。严厉打击受贿罪,是当今社会法制的必然要求,但屡禁不止。贿赂犯罪如此猖獗,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行贿罪追究的少,处罚力度小不无关系。两者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行贿罪是受贿罪产生的根源。在严惩受贿罪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行贿罪特别是对主动行贿的惩处力度,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只有行贿受贿并举,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贿赂犯罪。

2、但在现实社会中,惩治腐败的力度逐渐加大,受贿者纷纷落马,或被送上断头台,或被投进监狱内,而那些或官运亨通,或大发横财的行贿者不仅没有受到应收的制裁,有的还被当作受害者、弱者加以同情。同时行贿人有违公平竞争的法则,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作用,损害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侵害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行贿罪的定义对于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3、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四是主观方面为故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并没有把行贿当作有罪,认为自己自愿把钱财送给别人,自己吃了亏,又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怎么还能被定有罪呢?也有些人似乎有些想不通:谁钱多得没处花,要拿去送给人呢?是没有办法啊。但是,这些行为,无论

4、是被动行贿还是主动行贿,都是以金钱当诱饵,在短期或较长一段时间内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的意图,或者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诱因,最终使自己从中获利。这种完全背离经济运行规则的行为,不是犯罪是什么呢?它们都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和权力的使用以及经济运作的公正性,理所当然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何况一般都是行贿在先,受贿在后,两者都违法,触犯了刑律。也许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过去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行贿者进行追究的并不太多,使一些行贿犯罪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而造成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因此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迫在眉睫。二、现行行贿惩治力度的不合理

5、性现在最重要的是对行贿罪犯罪分子的追究和惩治力度是不合理的,没有充分顾及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与受贿罪形成的紧密联系。行贿的对象大多为领导干部等掌握一定职权的人,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且多为党员同志,思想觉悟相对较高,也多为知法懂法的人,深知受贿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考虑到自己的地位,荣誉,家庭等因素。有句古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重要的权力,而另一些心怀莫测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想尽一切办法拿着钱物巴结,人都是有欲望的,刚开始的时候这些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还能尽量克制住自己,在心理上进行着激烈的斗争,知

6、道这是一种违法犯罪,但是时间长了以后,他不可能时时保持高度警惕,望着身边和眼前一些已经步入受贿犯罪的人生活的得意潇洒自叹不如,思想上稍一放松,就会被诱惑击败,从而步入犯罪的深渊。从媒体上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大多数受贿者在回忆受贿之初是说,他们也曾害怕过,拒绝过,亦或曾有坚定的立场,可后来为什么又纷纷落马了呢?之所以如此,除了其自身政治信念不够坚定以外,对行贿行为难以招架也是重要的原因,领导干部之所以难以招架,是因为行贿行为太多。除少数索贿的外,多数受贿者都是被拉下水的,而行贿行为的太多,根本上是由于对行贿罪犯罪分子的追究的少,惩治力度相对较小

7、,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从而导致行贿行为多而广。从一定意义上讲,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是对行贿犯罪者的姑息和纵容,也必将受贿犯罪的大量增加。要根除贿赂罪,就必须加大对行贿者的惩罚。另外,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尽合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法律上的这种限定明显存在不足,难道为了谋取正当的利益,就可以为所欲为的进行行贿了吗?从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来讲,其侵

8、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而无论行贿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如建筑承包商同样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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