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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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贿赂犯罪如今已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更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受贿罪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历来为司法机关所重视,但是对于与受贿罪对合出现的行贿行为处理的却不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瓶颈,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效果,因此,为了适应加大惩处力度进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一反腐工作的新趋势,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应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一、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2、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当然行贿还包括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目前行贿罪大量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跑官买官向上级领导行贿;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为进行走私、制假等寻求“保护伞”;为争取工程项目而层层行贿;以“回扣”的形式进行行贿,推销产品;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向司法办案人员行贿等。从行贿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行贿

3、罪从广义的角度看具有以下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行贿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腐蚀广大干部;第二、从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中行贿的存在,导致了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很自然地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置,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第三、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四、在贿赂案件中除了一部分索贿案件

4、外,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从社会因果关系上分析,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贿赂犯罪的横行,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败坏了社会风气,更导致了以权谋私的普遍化蔓延,更严重的是它践踏了正常的法制秩序,阻碍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二、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及出现此种现状的原因行贿罪一般与受贿罪对合出现,也同样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贿人理应得到严厉的查处。但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行贿罪处理方面的态度和做法值得商榷、现状与治理腐败的要求相差甚远.这方面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于行贿罪的查处失之过宽,对行为人的处罚也

5、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警慑作用.从对行贿行为的追究方面看,检察机关查处的行贿案件数量少,涉案人员少,涉案金额也不大,和与之相关的受贿案查处情况不成比例,另外行贿案件起诉后所判的刑罚也较轻。比如我院2000年查办贪污贿赂案件45起,其中受贿案件18起,行贿案件2起;2001年查办贪污贿赂案件42起,其中受贿案件8起,行贿案件1起;2()02年查办贪污贿赂案件35起,其中受贿案件9起,行贿案件2起。济南市检察机关2000年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84起,这其中受贿案件64起,而行贿案件只有7起;2001年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55起,其中受贿案件69起,行贿案件11起;2

6、002年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56起,其中受贿案件90起,行贿案件也只有21起;查处行贿罪的比例在全省的情况也是如此。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行贿案件的数量在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的比重很小,而且大大低于受贿案件的数量,大部分受贿案件查办后对于相应的行贿方大多没有进行处理,这样就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大多数人产生这样一种观点:“行贿无罪”,这就导致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不利于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防止。为什么存在对于行贿犯罪追究不力的情况?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界定行贿罪的标准上,立法和司法界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过

7、于严格,同时法条规定的可操作性也较差。虽然1999年两高颁布《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对查办行贿犯罪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但是在行贿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含义方面,起主要作用的仍是一些学理解释,且学理解释不少相互冲突,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及范围的理解不一致就是典型的例子;另外对于法条中“财物”的理解也未有一致,比如行贿人李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赵某出国旅游的巨额费用在自己公司进行报销处理,一般认为李某构成行贿罪没有多大问题;但如果李某在赵某出国旅游时跟随,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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