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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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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司法鉴定改革论文.freelericanAcademyofForansicSciences),是现今最权威的鉴识机构,FBI为联邦调查局,隶属于司法部。首任局长胡佛设立了鉴识实验室。英国鉴识科学学会也是世界公认的权威鉴定机构之一,拥有《司法科学》期刊,内政部设鉴定中心(FSS)。2、德国的鉴定机关则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日本在警视厅下设立科学警察研究所,称鉴定学为“裁判科学”或“法科学”。台湾则称为“刑事鉴定”或“刑事鉴识”,其鉴定中心设于内政部警政暑。3、除英美德日等国外,奥地利、芬兰、法国、荷
2、兰、加拿大、以色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也在此方面实力颇强。以色列设“国家警察局鉴识科学部”,澳大利亚设“政府分析实验室”,新西兰设“环境科学研究中心鉴识部”。在维也纳还设有“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计划专属实验室”。注解11(四)在其它方面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规定均比较原则笼统,不够具体详尽,加之,又没有相配套的法规,所以,与现代法治要求极不适应。在鉴定立法、鉴定对象、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不少急需改革之处。三、司法鉴定的改革方向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案,并非适用法律不当所致,而是认定事实有
3、误,主要是证据的问题。其根源于计划经济所致,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形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效率低下,甚至于钱、权决定了鉴定的结论。立法之欠缺也是重要原因。司法改革以公正、效率为核心,司法公开为重点。在研究司法鉴定改革时,必然要面临价值追求的问题,兼顾公正和效率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应该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直接关系案件的正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系关法律适用是否及时和社会资源对诉讼的投入问题,应最大限度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注解12我国的司法体制
4、类似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内部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和鉴定人选任权又有不同模式。有学者归纳为三种模式,即法德模式、意大利模式和俄罗斯模式。注解13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国家实行的“限权的平等模式”,以意大利为代表的国家实行“放权的平等模式”,而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实行的是控辩双方不平等的模式。前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均掌握在法官手中,而区别在于:“限权的平等模式”是通过严格限制控辩双方的权利,使双方都没有特殊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基本对等:“放权的平等模式”是通过使双方同样享有相当权
5、利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基本对等,如控辩双方均有权聘请自己的技术顾问参与鉴定工作等。而俄罗斯模式是一种控辩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的模式,即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不但掌握在法院手中,而且也掌握在控方手中,而且,侦查和起诉机关在诉讼程序上还先于法院,导致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我国现行的鉴定模式即属于这一种。有鉴于此,我国的司法鉴定模式的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宜采取“限权式改革”,即严格限制控方-侦查、起诉机关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辩方的权利,使控辩双方的权利义
6、务达到相对平衡。即将鉴定的启动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统归于法院,控辩双方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申请、建议的权利。同时,还应转变一种观念,即鉴定并非一种侦查手段,而是一种取证、验证手段,否则,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是难以通行的。有学者具体提出了司法鉴定改革的“四步曲”:1、应是与改造中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相适应,将司法鉴定事项的决定权一律赋予法院形式,而不再由“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独立享有;2、建立专门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3、全面实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4、适应对抗式诉讼的基本要求,赋予当事人一定
7、的自行委任鉴定人的权利。注解14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必须“动大手术”,进行全面改革。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将“公、检、法”机关与其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全部脱钩,使鉴定机构完全成为社会服务性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宏观业务管理。其二、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统一归于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聘请鉴定人。在诉讼中可采取“一事二躬”,即聘请两个以上的鉴定人分别进行鉴定;法官对鉴定结论必须充分说明理由,而不是简单采信。其三、实行“资格型”鉴定人制度,
8、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对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实行统一管理。其四、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权。控辩双方拥有请求鉴定权,并可以聘请自己的专家顾问当庭质询鉴定人。还有对鉴定程序表示置疑的权利,参与鉴定过程的权利,及时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等。其五、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鉴定人享有独立鉴定权、了解案情权、参与诉讼权、人身受保护权及获得报酬权等。同样,鉴定人应承担拒绝鉴定的责任、超期鉴定的责任、错误鉴定的责任、拒绝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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