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英因与吴国琼、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吴菊梅继承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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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华英因与吴国琼、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吴菊梅继承权确认纠纷案文书点评本案是亲属间继承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申诉人张华英与被继承人吴学恕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虽然事情简单,但争议大、年限长,其中还涉及对“过继”、“宗谱”等习俗的认识,对裁判说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本案再审判决书的说理给人留下深刻印象:首先,通过法律关系的分析,确定单证责任由主张事实收养关系存在的张华英承担,并用通俗的语言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简单说明;其次,通过适用法律的选择,界定了事实收养关系的确认标准,也就明确了当事人需要证明的内容;再次,指出证明需要达到的标准,并结合各方当事人

2、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张华英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进而明确张华英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再审判决书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层层推进的论证、环环相扣的说理,给出的结论也自然令人信服。本案再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做到了繁简得当,关中不足的是,对原一、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辩和判理阐述的归纳不够,在判决书中形成了不必要的重复。2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再字第1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华英(自然人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姚长日,男,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

3、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兴工路31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国琼(又名吴学强,自然人基本情况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燕珍(自然人基本情况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新梅(自然人基本情况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赛花(自然人基本情况略)。上述四被申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吴菊梅(自然人基本情况略)。张华英因与吴国琼、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吴菊梅继承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丽中民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

4、08年1月2日作出(2008)浙检民行抗字第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20作出(2008)浙民监抗字第1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卫丽、柯中莲出庭。申诉人张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长日,被申诉人吴国琼以及被申诉人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吴菊梅经本院传票传唤,以“年老体弱”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5年4月13日,一审原告张华英起诉至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称:1961年,张华

5、英10岁时被其舅舅吴学恕收为养女,户口迁人吴学恕名下,一直跟随其生活,与吴以父女相待,由吴将其抚养成人,并将其登人吴氏宗谱“学恕”名下,吴学恕年老后则由张华英赡养直至2005年1月22日病故,二者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在吴学恕病故后,其胞弟吴国琼却将财物搬走,经村委会干涉才将部分财物交由村委会保管。为此,请求判决确认张华英为吴学恕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一审被告吴国琼辩称:1961年张华英仅10岁,因其家境贫寒,吴学恕父母确有将其收养的意思,但张华英在吴学恕身边生活了一年左右就回去与其生母吴菊梅生活。1970年,张华英与其夫要求回到吴学恕、吴国琼父母的桃源村落户,欲

6、恢复与吴学恕的收养关系,但吴学恕并未答应。在吴学恕、吴国琼父母的努力下,生产队同意张华英夫妇的户口迁入桃源村,但并不与吴学恕同户,而是另立门户,自行租房生活。此后二三十年间,张华英与吴学恕均系各自为家,吴学恕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事务,均雇人帮忙,吴学恕病故后,其丧葬事宜亦由亲戚出面料理。张华英姓名被登人吴氏宗谱“学恕”20名下,完全是封建宗族传宗接代的形式产物,不能真正代表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张华英与吴学恕之间不存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要求驳回张华英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吴菊梅参加了一审第一次庭审,但未作书面及口头答辩,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吴菊梅无正当

7、理由拒不参加第二次庭审。2005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追加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为本案共同被告,上述三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吴学恕并未收养张华英为女儿,其生前一直是一个人生活,并无他人照料其生活,作为兄弟姐妹,均不知道吴学恕有收养女儿的事实,要求驳回张华英的诉讼请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华英系吴菊梅之女,吴国琼、吴菊梅、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与死者吴学恕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1961年,张华英10岁时经双方亲属协商被过继给吴学恕并被收为养女,此后,张华英即与吴学恕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吴学恕并供给张华英上学。1968年张华英以生父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回到景

8、宁县标溪乡丰林口村生父处。1970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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