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语境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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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语境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中的概念,但不妨碍它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一个要素;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成为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行政处罚入刑通常涉及“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如何看待刑事司法中的“行政处罚”要素是一个跨法律学科的问题,理论界的涉猎有限;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理解、适用方面的探讨和总结也比较缺乏,因而引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所以,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行政处罚”要素的研究是有意义和必要的。  为了能够更清晰地向读者解释笔者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先举一个案例:张三系某一赌博游戏场所的雇佣小

2、工,负责赌博机的上下分操作。张三系于1月1日起来此工作,1月15日该赌博游戏机房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张三被行政拘留5日。张三不思悔改,于1月22日继续在该赌博游戏场所内从事上下分操作工作,2月15日该赌博机房再次被查获。公安机关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本案中两次查获的赌博机均为20台以上,张三始终未领取过报酬。(案发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在赌博游戏场所从事上下分工作,赌博游戏机台数达20台以上,上下分人员连续工作达1个月以上或者未达1个月但已领取报酬的,可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  关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形成了两

3、种分歧意见。肯定意见的理由是:张三在被行政拘留前已工作15日,行政拘留释放后又工作了25日,合计连续工作40日,已达1个月以上,其行为已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入罪标准。否定意见的理由是:张三在被行政拘留前为赌博游戏场所提供上下分操作工作只有15日,在被行政拘留释放后工作只有25日,前后两次工作时间不能累加计算,均未达到1个月以上的入罪标准。张三在赌博游戏场所工作15日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法所评价,将两次工作时间累加计算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文暂不讨论连续工作中“连续”的含义)。[1]  可否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需要回答一些前置性问题:“一事不再

4、罚”、“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如何定义?适用范围何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具体适用?不首先解决上述理论问题,则无从解决现实问题。  一、原则的剖析  (一)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在学理上通常被认为是一项行政处罚原则,其含义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2]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关于这一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究竟应如何理解适用多有争议,但有一点明确的是,该原则仅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内,也就是说该原则适用于处理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内,主要考虑的是行政处罚前

5、科是否影响定罪量刑问题。如此看来,“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适用于刑事司法活动。  (二)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属于刑事法领域内的处罚原则。这些原则的思想渊源,在大陆法系中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时代,是通过程序法上的诉讼竞合来体现的。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在《论诉讼竞合》单编本中指出:某人以侵辱方法殴打他人奴隶。因同一事实,他触犯《阿奎利亚法》并卷入侵辱之诉,因为,侵辱产生于意愿,损害产生于过错,所以两者都管得着,但是,选择一者之后,另一者则被吸收。[3]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体现了法的正义性、公平性,故这些思想被近代刑事法所继承吸收。  “

6、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则因国王法庭与教会法庭并存,互相争夺司法权的历史而衍生出了“禁止双重危险”的诉讼原则。该原则因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渊源不同,故称谓上有所差别,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基本相同的。  (三)禁止重复评

7、价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实质上是“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等诉讼法原则在实体法上的延伸,是指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刑事处罚。许多国家都以《宪法》、《刑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些原则,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者健康的危险。”《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犯罪承担两次刑事责任”。《德国宪法》第103条第3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刑法之一行为而受多次处罚。”  值得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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