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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摘要:目前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建立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在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主体资格确定、发行方式等方面还不健全。本文即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国外的有关立法,对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完善一、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现状(一)我国现行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规定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
2、》是我国有关证券私募发行的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其中增加了有关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等规定,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1.证券私募发行不能免于注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的私募发行采用核准方式进行监督,这使得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丧失了其原有的募集成本低、资本流通速度快的优势。这种重防弊甚于兴利的做法虽然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使公司募集资本的成本有所增加,资金的流通也变得缓不济急,不符合现代企业希望筹资
3、灵活弹性的需求。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范围太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应当适当扩大,使得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范围不明确。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私募发行的对象应为特定对象,但对特定对象的含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均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不易进行规范,由此可见,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二、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完善的构想与建议(一)证券
4、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也存在不足,因此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豁免审核制度。但也不能直接适用与公开发行相同的核准制度,因为直接适用与公开发行相同的核准制度会使证券私募发行丧失了其所原有的价值,无法达到节省发行费用、促进资本流通的目的。因此,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审核制度应适应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发展。从长远来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我国最终会确立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制度。但近期我国暂时不具备施行豁免制度的条件,应比照公开发行的审核制
5、度,尽量简化证券私募发行的核准程序,如减少核准材料,适当缩短核准期限等,从而达到促进资本流通、融资便利的目的。而对于一些规模小、对象范围不广的小额证券私募发行,则可以实行事后申报备案制度,即在进行证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无需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只需于私募发行证券的股款或价款收缴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备。(二)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资格的确定证券私募发行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和发行对象,以下分述之:1.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资格。证券私募发行的目的就是促进资金流通与融资便利,因此凡是能有效保护投
6、资者利益的证券私募发行行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均未对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资格做出过多限制。但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还不发达,相应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立法初期将证券私募发行人局限于资本丰厚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但对发行人的资格进行限定时,其标准应低于公开发行的标准。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私募发行的主体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其范围过于狭窄,应当予以适当放宽,可将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主体扩大为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类基金等)。并且可以授权证券监
7、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要求制定不同的规则。证券私募的发行对象资格。我国新《证券法》规定,证券私募的发行对象为特定对象,当并未就特定对象的具体含义作出界定,只是规定特定对象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此上述规定中的人数标准就成了判断证券私募发行的主要依据。而美国的最高法院早在RalstonPurina案中就已经认定受要约人是否需要注册程序的保护才是关键,受要约人能否去的相关的信息是其考察重点,并以需要标准代替了原本的人数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规定过于概括,单一的人数标准很难有效
8、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会导致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失衡。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证券私募的发行对象进行规定时可将其划分为三类:一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的,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具有规模大、资金雄厚的特点,且其拥有进行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