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构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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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构想(1)【摘要】农村合作银行是农村信用体系中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文章提出了在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过程中的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方向,并思考了关于《农村合作银行法》立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发展方向;《农村合作银行法》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方向  随着世界各国商品经济发达程度和市场发育水平不断提高,合作金融一直在不断演进,在20世纪60时代后甚至了偏离了传统轨道而使合作金融的宗旨和原则发生了异变。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异化。  (一)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  “合作金融制度异化是指农村合作金融制

2、度受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而发生的在结构、特性和功能等方面与其原有宗旨的重大背离。”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业大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相当庞大,所以与西方国家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变迁的模式不同。现阶段,我国完全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已不复存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以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安排取代原有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就某一具体合作金融组织而言,单一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变迁的轨迹应该是:由非营利合作转向营利性合作,由劳动联合转向资金联合,由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信用合作组织转向商业性金融组织。而从全社会角度考察,无论

3、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特征。”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老的合作金融组织不断向商业性金融组织演进,而新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不断地产生和发展,因此,从动态角度看,每一个合作金融组织始终会以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形态存在。  (二)转变思想观念  一是转变支农赔本思想,树立靠支农求发展的观念。2006年9月,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因发展小额信贷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他认为穷人是讲信用的,向穷人贷款是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可以赚钱的;二是转变“官办”思想,建立民主办行观念;三是

4、转变建立大银行的思想,强调发挥小额信贷的反贫困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四是转变行业垄断思想,树立市场竞争观念。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互相竞争,又是互相协助的。  (三)经营方式更加商业化  从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来看,“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发展。但其本身也存在某些无法回避的缺陷,具有天生的弱点和不稳定性。股份制要求按股份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强调的是资本的结合;而合作制要求合作经营和连带责任,更强调人的结合。

5、股份制与合作制无法完全结合。它“仅仅是一种过渡形态,不可能长期存在,它的商业化发展的形式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是其必然选择——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资本的人格化和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资本经营,更具有效率,也更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股份合作制必然走向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也必然向商业化经营发展。  (四)合作银行的社区化  “三农”理论的代表性政策主张之一市场化带动论认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必须把融入和适应国内外大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彻底打破以往资金运用所带有的地域封闭、自给自足的壁垒。国

6、务院在2003年下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指明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新方向。在2006年2月20日召开的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上,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讲话中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市场化、商业化取向,提出5~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的目标。  所谓社区性合作银行,是指法人机构设在社区,由社区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银行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它的规模大于以往任何

7、时候的合作银行。这有利于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  (五)经营的系统化  实行系统化经营是农村合作银行为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而做出的重要战略举措。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合作银行的经营存在着社区性、区域性、全国性三个层次,三者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是按照由下而上入股、由上而下服务的原则构建。构建社区性、区域性、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银行经营体系的关键是要处理好三个层次农村合作银行间的关系,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现在8个试点省份都建立了省级联社,省级联社已经具有协调辖区内合作金融机构的能力,发挥着对地、县、市级合作银行的管理、指导、协

8、调和服务功能,这为未来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的系统化奠定了基础。虽然省联社现阶段的职能更多地体现为行业管理,但由于省联社集中了一笔可观的资金,为省联社开展经营提供了条件,省联社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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