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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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我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及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法人行社)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是指法人行社员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凡员工发生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处理。第三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109-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法人行社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报省联社备案的员工(含内退员工)。第五条凡员工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置换等原因,与法人行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如发现其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第二节处理种类和权限第六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酬等级系数、赔偿损失、罚款等;(三)组织及其他处理:组织处理包括:调离、离岗(职)清收、停岗待查、停职检查、撤销荣誉称号、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含书面检查、诫勉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限期(清收)改正、违规积分处理等。-109-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处或合并使用。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规处理,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省联社可依据本办法对有违规行为的法人行社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理事长或董事长、主任或行长、监事长、副主任或副行长以及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等)及退出法人行社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处理。第八条如法人行社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省联社及其市、州办事处有权责成法人行社予以纠正。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第九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二)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行社利益的;(三)三次以上违规的;(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五)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的;-109- (六)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七)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销毁、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材料的;(八)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须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第十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检举违规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缴违规违法所得的;(五)为追逃追款提供有效线索的;(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七)违规事件发现时,到岗履职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八)自查发现的案件,组织查处有力,减轻损失效果显著的;-109- (九)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十)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一)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调查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立案调查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情况和问题。第十一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三)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的;(四)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且事后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经查证属实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免予处理的情形。-109-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及其他不良后果。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包括主观故意、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等),可能给行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第十五条凡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还应视情节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109- 其他责任人员指对员工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制约和检查落实等责任的人员,包括管理责任人员、上下监督制约环节人员、检查整改落实人员。其中,管理责任人员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不需要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但由法人行社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赋予了管理或监督职能并进行了职务聘任的人员,包括法人行社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副职)、部分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副职)及委派会计等。除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为一般员工。第十六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根据刑事追究和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经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理。员工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经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七条员工受到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报省联社审查。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109- 个月,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为24个月。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取消评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扣减其个人绩效收入。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原职务的恢复。因违规行为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必须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开除处分决定应抄送银行业监管机构。第十九条员工因违规行为给法人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不当得利的,应予以追缴。赔偿经济损失应根据员工违规行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度为限。第二十条同一员工犯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对同时适用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处理的违规行为,比照从重处理的条款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如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第二十二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三条-109- 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见面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见面的最后日期为准。公安、司法和监管机构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或因业务发展、产品开发、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发生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理。第四节 纪律处分程序第二十六条对违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并需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应当将违规责任人员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报告部门重新调查或自行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在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109-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被调查人拒绝签名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第三十条员工因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应按程序事先将书面理由通知本级工会。如工会提出不同意见,处分机关应认真研究,并将书面结论通知工会。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拒不签收的,公证送达或留置送达。如留置送达,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日期和理由,由送达人、见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现场签名,然后把送达文书留在送达人住处。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以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二条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员工的申诉作出复核(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期限30日。第三十三条复核(审)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复核(审)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经复核(审)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者减轻处理的,应当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多扣减的绩效收入等个人收入部分应予以补发。第三十四条-109- 调查、审理及复核(审)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审理及复核(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被处分人,或者与被调查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审理及复核(审)工作。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期间,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在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人按程序向原处分机关申请解除处分。原处分机关根据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解除或者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延长处分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员工在延长处分期满时,根据员工表现仍不能解除处分的,应加重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报原处分机关上一级党委(党组)审批(其中,由省联社作出处分决定的报省联社党委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处分期不得低于原处分期限的一半。第三十六条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法人行社单方宣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以暂停其工作。第三十八条员工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109- 第五节经济处罚程序第三十九条对员工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可根据本办法或审计处罚等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条对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降低其工资系数或扣减其绩效收入等,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违规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应下达经济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员工本人及执行部门。对实施经济处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期限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节组织及其他处理程序第四十二条对违规员工给予组织及其他处理,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由各相关部门提出,按有关程序进行。第四十三条对组织及其他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期限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分则-109-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法人行社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不需要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但由法人行社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赋予了管理或监督职能并进行了职务聘任的人员,包括法人行社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副职)、部分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副职)及委派会计等。除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为一般员工。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故意拖延落实或变相抵制管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或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二)严重违反行社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办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行社利益,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及恶劣影响的;-109- (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行业管理和决策机构要求,严重损害行社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民主及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的,或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情节严重的;(六)未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或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情节严重的;(七)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对上级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四十七条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四十八条-109-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情节严重的;(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情节严重的;(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九条 对信访举报或上访事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行社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第五十条应建立而未建立相关制度办法,或相关制度办法存在明显缺陷,导致经济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十一条因辖内贷款违规,造成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容忍度,或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规定标准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第五十二条-109-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五十三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警告至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五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人债务的;(二)授意、放任违规核销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贷款的。第五十六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二)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逃避检查监督及骗取考核奖励和荣誉的。第五十七条-109-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五十八条管理人员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比照一般员工从严给予处理。第二节 违反内控案防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以及为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担保,或违规充当资金掮客的;(二)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的;(三)违规发放、使用信贷资金从事炒股票、期货、黄金、房地产等投机活动的。第六十条盗用或借用单位名义参与民间借贷融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为民间借贷融资、非法集资担保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六十一条不按省联社有关规定对本人有关事项如实进行报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未按规定对重要岗位人员执行轮岗、交流、亲属回避或干扰轮岗、交流、亲属回避,导致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而引发案件或使案件恶化的;(二)未按部门、岗位职责及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部门)“九类情形”的员工进行认真排查清理和监督管理的;(三)发现或获知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或有意包庇的;(四)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且整改、转化、跟踪管理未到位的员工安排到重要岗位的;(五)违反用人原则和有关规定,将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员工配置在信贷、财务、结算、审计等重要岗位而引发或促成案件发生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不按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亲属关系而导致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二)无特殊缘由,擅自不参加内控案防培训的;(三)不配合内控案防检查、不如实向内控案防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四)对上级及检查部门下达的有关内控案防方面的整改意见,无特殊缘由不按期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五)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内控案防制度的;-109- (六)发现“九类情形”的员工不及时向领导或组织报告的。第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或在新业务开展前不按规定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操作培训,或没有按规定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导致发生业务操作事故或案件的,给予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一)重要业务流程设置,重要业务操作岗位安排,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分岗作业的重要岗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三节 违反储蓄及对公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有下列-109- 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侵占、盗取行社、客户资金的;(二)私藏、截留客户资金、行社资金或权利凭证的;(三)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的;(四)挪用其他客户资金或行社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五)蓄意帮助客户违规透支存款的;(六)无款项输入存款信息,虚开存单(折)的;(七)以其他手段侵吞存款、利息、汇款、联行资金、信贷资金的。第六十七条违规为客户保管有价单证、存单(折)、信用卡、身份证及客户印章的,或代客户办理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六十八条办理需要授权的柜面业务时不认真复核,或盗用他人身份授权,或超越权限办理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六十九条临柜人员违反规定给自己办理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第七十条临柜人员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七十一条泄露操作口令、密码、密钥的,或不按规定更新操作口令、密码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七十二条临柜人员临时离岗,现金、密押、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拖办或无故拒办通存通兑业务的;(二)违规查询客户信息的;(三)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挂失、解挂、查询、冻结、解冻、扣划、过户、支取、冲正、异地托收、续存等业务的;(四)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五)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六)吸收存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入账的;-109- (七)存款开户、挂失、提前支取时未打印身份核查结果的;(八)未执行制度或规定,造成客户存款被骗支或透支的;(九)虚增、虚减存款余额或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十)其他违反储蓄和对公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网点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节违反出纳业务与现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七十七条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第七十八条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十九条违反出纳管理规定,白条抵库、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空库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八十条临柜人员在办理业务收取现金过程中,发现假币未按有关规定收缴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十一条截留或私自处理已收缴假币,或使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八十二条临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以伪造币或变造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假币付给客户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在现金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大额现金支付未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109- (二)大额提现未按规定审批、报备、登记,或违反大额现金管理规定帮助客户套取现金的;(三)未落实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和碰库等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管理票样、代保管物品、假币实物的;(五)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未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兑换、调缴及尾箱交接手续的;(六)柜员离岗时,未将现金箱加锁保管或钥匙保管不善的;(七)未制定库存现金管理规定和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规定的;(八)库存现金超限额未及时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九)对网点申报的头寸介运计划未及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告的;(十)未及时对辖内网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导致辖内网点库存现金严重超限额的;(十一)对超额现金未及时按规定入保险柜和金库保管的;(十二)库存现金出现长、短款未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和按规定处理的;(十三)柜员之间违规调剂现金的;(十四)未按规定对出纳机具建立登记制度以及定期维护、检测和升级,或未按规定操作机具,造成出纳机具未达标、鉴伪性能差以及非正常损耗严重的;-109- (十五)其他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与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的;(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三)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四)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双人签章(柜员制除外)的;(五)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六)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七)办理销户业务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八)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未经客户合法授权,代签属于客户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的;(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柜员制除外)的;(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四)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和销号控制制度的;(五)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的有价单证,未核对即并入出纳库房保管的;(六)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七)其他违反有价单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私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109-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情节严重的;(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第六节 违反结算业务、账户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办理结算业务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查询查复及退回申请等业务的:(二)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的;(三)在办理结算业务时,违反规定为客户透支、垫款的;(四)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的;(五)同城提票、汇出汇款业务未执行审批手续的;(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同意随意更换操作员的;(七)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八)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以及任意退票的;(九)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的;(十)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超权、变相超权汇划资金;或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对大额资金进行拆分汇划造成清算账户日间透支的;-109- (十一)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十二)无正式文书,对未到期的保证金账户、冻结账户提前转款或解冻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办结算业务的;(十四)不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账户资金的;(十五)汇兑业务发生差错,未经对方确认擅自抹账且造成损失的;(十六)不按规定时限勾对账目,未及时处理挂账资金的;(十七)违反“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垫款”规定的;(十八)其他违反结算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汇划信息的;(二)在清算过程中,违反规定,故意为客户提供透支、垫款的;(三)办理空头资金结算及汇划的。第九十条违反农信银和银行卡差错处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未按规定上报农信银和银行卡差错中出现的长、短款的;(二)办理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操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三)其他违反农信银和银行卡差错处理办法的行为。第九十一条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违规办理转账,出租、出借账户或为出租、出借账户提供方便的;(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为非基本账户办理取现业务(经人民银行许可办理取现业务的账户除外)的;(三)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核实记录的;(四)对代理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未认真审核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的;或未落实“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相关要求的;(五)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的;(六)明知是公款接受私存的;(七)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八)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109- (九)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核销等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进行账户登记、备案的;(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十一)违反规定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或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十二)故意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客户身份资料等信息的;(十三)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十二条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户或明知故犯利用虚假证件、资料开立账户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业务,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隐患的。第九十三条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义务的;(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登记,为单位或个人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109- (四)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人员)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六)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七)将反洗钱工作有关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员的;(八)未按规定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九)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交易不报告,致使漏报发生的;(十)其他违反反洗钱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十四条违反票据结算管理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九十五条违反密押管理规定,造成密押泄密或丢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九十六条故意截留、延压、重发资金清算汇、划信息,或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九十七条-109- 违反清算备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开立清算备付资金账户的;(二)未按规定随意变更清算备付金账户印鉴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查询、查复而造成资金损失的;(四)上存清算备付资金余额不足时,未按要求及时补足的;(五)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造成透支的;(六)用于实时清算的备付资金账户出现红字,影响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七)清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不严,出现管理风险的;(八)其他违反清算备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第七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九十八条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客户申领银行卡,柜员未按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二)未按规定授权或越权、省略程序操作,造成授权过失的;(三)办理银行卡销户、换卡业务时,柜员未及时剪角作废的;-109- (四)违反银行卡挂失、补换、销户规定办理业务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放宽透支条件的;(六)利用协议透支变相发放贷款的;(七)违反规定提高持卡人的信用等级或信用额度的;(八)未按规定擅自设定银行卡业务收费项目,或不按银行卡业务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九)未按规定擅自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十)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管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外包业务管理、机具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十一)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十二)客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失、遗失和信息泄露;(十三)未按规定受理、登记、处理客户信息或账户密码,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的;(十四)对本行社受理的客户投诉或96518传递的“服务受理单”,未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96518反馈处理结果的;(十五)未按要求提供银行卡服务、开通有关银行卡功能的;-109- (十六)银行卡透支未及时采取措施追索,造成风险或损失的;(十七)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十八)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按要求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的;(十九)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信用记录进行审核或调查的;(二十)需担保发卡的,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二十一)未按规定办理各类查询、查复的;(二十二)其他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对银行卡卡片保管不严,导致信息泄露或卡片丢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工作人员私自删除、变更申请人资料信息,违规换卡、补卡,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工作人员私自抄录、复制申请人申请材料并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四)与持卡人勾结,利用银行卡套取现金的。第一百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银行卡,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一条-109- 违反银行卡卡片出入库管理规定和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擅自更改银行卡卡片信息或擅自组织订购及制作卡片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零二条利用工作之便盗取或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盗取或协助他人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一百零三条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分离,进行串岗、混岗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开通、变更、注销等申请,或未按客户申请办理业务的;(三)违反规定擅自设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项目,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四)客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和客户资料信息泄露的;(五)增加、修改、删除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点操作员时,未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的;(六)未按规定管理客户证书的;(七)其他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109-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五条在电子银行业务受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零六条发生电子银行业务风险事件,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导致风险事件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八节 违反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零七条违反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未按规定执行自助设备“双人管理,双人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对自助设备装钞、清钞、交接、查库的;(三)未按规定处理自助设备差错和故障的;(四)未按规定管理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的;(五)未按规定处理吞卡事件的;(六)未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档案进行管理的;-109- (七)其他违反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一百零八条违反ATM等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规定,造成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钥匙被盗用,参数被修改、吞没卡或被冒领等,导致ATM等自助银行业务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ATM及自助银行现金管理规定,发现长、短款及假币,未按规定及时登记上报和进行账务处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ATM及自助银行会计出纳规章制度,未定期进行清机、加钞及账簿登记,不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出现账账、账实不符、吞没卡遗失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九节违反柜员操作与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柜员操作和管理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使用柜员卡的网点,操作柜员未实行一人一卡、凭卡签到的;(二)未按规定设置柜员操作级别和权限,或柜员岗位变动未及时更换操作权限的;(三)柜员卡密码设置不合规,相互借用、共用密码,或遗失柜员卡不立即报告,导致卡被盗用的;(四)不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或工作变动、密码失密未及时更换密码的;(五)未经批准,操作柜员在非营业时间上机操作的;(六)操作柜员离开或临时离开视线范围,未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暂退的;(七)不按规定执行系统开启或关闭操作,日终处理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错账冲正和特殊业务处理的;(八)其他违反柜员操作和管理规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二条未经授权,擅自对客户、柜员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或在业务用机上进行与业务工作无关操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修改电脑系统操作功能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109- 违反网络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生产网windows机器不按要求安装和使用防病毒软件的;(二)擅自将网络设备移作它用,或擅自在网络设备上接入其它设备的;(三)擅自修改生产系统网络结构、网络参数的;(四)擅自将生产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第三方网络的;(五)擅自在生产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的;(六)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参与办理柜台业务、处理账务的;(七)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在计算机上安装电子游戏软件或与业务无关软件的;(八)擅自使用外部存贮介质,造成系统紊乱及病毒等现象发生的;(九)擅自修改网络IP地址,擅自增加网点PC机的系统用户或修改用户权限的;(十)擅自修改客户信息数据,或授权相关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十一)将业务软件(包括源代码)、技术文档与资料、客户信息数据等泄露给外单位或个人的;(十二)未按规程操作,造成生产用机系统数据丢失、运行中断和瘫痪的;-109- (十三)应用非法软件或进行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损害的;(十四)未建立计算机运行日志,系统故障及处理未认真记录的;(十五)其他违反网络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机房管理制度和机房建设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机房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造成空岗的;(二)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网络中心机房的;(四)擅自带入外来光盘、软盘或U盘在机房生产机器上使用的;(五)违规建设通信机房,或建设的通信机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六)其他违反机房管理制度和机房建设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窃取计算机业务系统保密信息的;(二)利用计算机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程序的;(三)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金融诈骗、盗窃、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四)入侵、破坏行社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109-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计算机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在采购终端、UPS、读卡器等省联社入围选型的设备时,采购非省联社入围品牌产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二十条违反规定开展金融市场业务或开办未经批准的业务品种,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不利后果的;(二)-109- 融入、融出资金及利息不按时入账,或擅自变动资金交易利率的;(三)违反工作规程,造成人民银行或上级行社的存款账户透支或头寸不足,形成对外支付困难的;(四)违反资金流动性管理规定,造成流动性风险的;(五)在同一法人分支机构之间办理横向资金拆借业务的;(六)其他违反金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以单位名义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经营活动的;(二)违反监管及行社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或风险管理政策规定,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业务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利率借(拆、存)出资金或故意以不利于本行社的非公平价格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职责分离或违反规定独自一人履行前、中、后台两个以上岗位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109- (三)安排未取得交易资格的人员利用其他交易员登录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系统进行资金交易或投资,造成不利后果的。第十一节违反会计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的;(二)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的;(三)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的;(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的;(五)未按业务操作规程操作的;(六)未坚持每日对业务流水进行勾对的;(七)未按规定实行对账、记账岗位分离,收回的对账单未换人复核,未及时查清未达账项的;(八)应收应付款未按规定列账、清理、处置的;(九)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的;(十)未按规定执行会计核算事权划分的职责与权限的;(十一)其他违反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109-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不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的;(二)不按规定申请、修改、新增、关闭账户资料的;(三)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按规定核对内外账务(含签发、收回对账单)、账款、账实,查处不符账项,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二十七条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制会计记账凭证、账簿,上报假账、假数据、假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故意将存款、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扎差处理的。第一百二十九条-10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故意多计、少计利息,不计利息或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的;(二)违反规定免收、减收利息、擅自变更利率或不按期结计正常贷款利息的。第一百三十条擅自增加、取消收费项目或增减费用标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擅自抽换账卡或凭证的;(二)柜台人员私自购买客户存单或有价证券的;(三)办理代理他人支取存款、限额以上收付和划转业务,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资料和有效证件,或未按规定摘抄或复印本人和代理人证件信息的。第一百三十二条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汇款业务中违反权限复核和授权制度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三十四条通过少计收入或多列支出侵占行社或客户资金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利息预提、支付监督不到位,造成差错未及时发现的;(二)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或隐瞒差错问题的;(三)未认真履行会计检查辅导职责的;(四)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使行社受到会计监管部门处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执行财务计划编制、审议、执行规定的;(二)费用开支未按照规定执行的;-109- (三)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检查、整改、处置不力,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四)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违规列支、滥支、虚支财务费用的;(五)未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六)多计收入、少计支出、虚增利润,或多计支出、少计收入、虚减利润,造成损益失实的;(七)隐瞒收入、截留利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的;(八)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未经批准超核定指标支出费用,或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虚列费用的;(九)违规、越权审批财务支出的;(十)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的;(十一)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的;(十二)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及未落实“三签”手续的;(十三)其他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采取直接冲减收入的方式违规列支费用的;(二)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的;-109- (三)挪用业务周转金或其他内部资金的;(四)从事账外经营的。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下列超越财务授权权限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金额、不按批准用途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二)超越权限擅自购建或租赁固定资产的;(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四)其他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处置资金、财产的。第一百四十条违反规定,动用行社资金或财产进行各类投融资或理财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的;(二)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或提前报废的;(三)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或低值易耗品台账,不按规定核算实物数量、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实、账卡不符的;-109- (四)不按规定清查盘点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档案缺失、损毁的。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固定资产购建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在固定资产购建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二)对应招标的项目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四)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项目损失的;(五)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擅自挤占成本、挪用经营资金、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列支的;(六)采取冲减收入、挂账等手段逃避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七)未经批准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计划的;(八)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九)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十)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十一)违规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109- (十二)违规出售、报废车辆的;(十三)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行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十四)未经批准,长期(指两个月以上)租赁、借用或违规占用车辆的;(十五)对固定资产购买协议、合同、产权证书等权利性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入档保管造成丢失损毁的;(十六)固定资产租赁中,违反市场和行业规定以低价或固定年租金长期出租固定资产,或未按期收取租赁费或未经集体研究降低标准收取租赁费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支付租赁费;或未经集体研究随意提高支付租赁费标准的;(十七)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在建工程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及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在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或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的;(二)不按规定管理工程资金,造成资金被挤占、挪用的;或不按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合同规定,提前划拔款项的;-109- (三)私招乱雇、无证设计、无证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事故的;(四)对隐蔽工程不按有关规定及时验证登记,或在验证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五)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不及时办理竣工审计的,或不及时办理有关产权证的;(六)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等丢失、不齐,或不及时收集归档保管的;(七)其他在在建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规定,故意规避制度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对应招标的项目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的;(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指定供货商的;(三)未按照采购评审委员会批复的具体条件,擅自实施采购的;(四)化整为零自行采购及其他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或应由监督部门派员跟踪监督而未事先通报监督部门的;(五)泄漏有关采购商业秘密,损害行社利益的;-109- (六)与供应商串通损害行社利益的;(七)其他在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严重失职,致使价格明显偏高,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固定资产购建及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案件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股金管理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弄虚作假,以存款代替股金,将已退股金抵库或挂账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入股、退股、股金转让、继承及分红的;(三)股金分红,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四)其他违反股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二节 违反事后监督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未按规定核对柜员经办的业务和交易流水的;(二)对作废、重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认真核对的;(三)对授权的错账冲正业务未审核冲正原因和资金流向,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四)对挂失提前支取的存款没有认真核对其相关手续,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五)对应授权办理的特殊业务未按规定授权,未实施有效监督的;(六)未按规定办理会计凭证资料的接收、分发和返还手续的。(七)对存在的差错或隐患应发现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的;(八)对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未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的;(九)其他违反事后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事后监督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未对所辖营业网点的业务进行全面审核监督的;(二)未及时向会计主管部门、被监督营业网点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营业网点进行整改的。-109- 第一百五十条违反核心业务风险预警监督系统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值班制度,出现漏岗、空岗的;(二)未能及时发现预警信息的;(三)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预警信息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登记、上报预警信息和处置结果的;(五)未按规定及时打印、保管预警系统所有相关资料的;(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排除预警系统软硬件及网络故障的;(七)未经批准随意改造预警系统软硬件,随意修改系统信息、参数和预警阀值的;(八)未按规定进行预警系统相关数据备份的;(九)其他违反核心业务风险预警监督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三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一条-10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未按规定管理外汇综合头寸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七)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八)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九)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汇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十)其他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四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或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未按规定实行贷款审议制度的,包括未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并实行集体审议的;(二)未按规定实行信贷调查与信贷审查、审批相分离的;(三)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合理进行利率定价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六)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级书面授权的;(七)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贷存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比例、单户贷款比例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发放和管理贷款的。第一百五十三条在信贷业务受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合理借款申请的;(二)受理未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类客户申请的;(三)受理生产经营不合法、不合规客户申请的;(四)受理有严重或恶意不良记录、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客户申请的;(五)受理信贷资金用途不合法或不明确客户申请的;(六)-109-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未进行身份证核查或身份核查未通过仍受理贷款的;(七)其他违反信贷业务受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客户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擅自更改或放宽评级标准和指标,在核定客户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协助客户弄虚作假的;(二)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未及时调整信用等级或授信额度,或未及时终止授信的;(三)向客户泄露内部统一授信额度的;(四)违反规定对客户多头授信的;(五)违反单一客户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集中度及全部关联度规定,新增授信的;(六)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七)未按规定将客户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八)未按规定对关系人的授信业务实行回避的;(九)其他违反评级、授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款所称关系人,指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及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09-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信贷调查评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没有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情况做尽职调查,未真实反映客户信用、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风险状况的;(二)未按规定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租赁、出售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的;(三)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信调查并如实记载和反映的;(四)未对明显的风险信息或行业、产业政策风险信息进行风险提示的;(五)明知存在影响资产处置价格的风险而未进行相关提示的;(六)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其他渠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共同还款责任人(配偶)以及关联企业的信用记录,公司客户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的;(七)未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或未出具明确调查意见的;(八)贷款项目应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未出具规范性项目评估报告的;(九)贷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109- 项目评估报告明显失实,导致决策失误的;(十)在对担保公司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其资信状况和违约情况,使其通过准入、授信和年审的;(十一)因未尽职调查,被担保公司以他人名义盗取贷款自用的;(十二)其他在信贷调查评估过程中的失职和违规行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在信贷调查评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导致调查失真、审批失当,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误导审查和审批,形成较大风险的;(四)有意不调查、不录入或者故意拆分借款人、关联人相关资料的;(五)调查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形成较大风险的;-109- (六)未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资信情况,或查询后不真实记载与反映,造成客户在本系统内多头贷款或垒大户贷款并形成较大风险的;(七)不坚持独立调查原则,按照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较大风险的。第一百五十七条在信贷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审查申请人或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二)未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三)未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隐患的;(四)审查通过调查责任或调查结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五)审查通过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的;(六)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七)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八)其他在审查过程中的失职或违规行为。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风险隐患未能充分揭示,误导审批,导致贷款存在严重风险或形成较大损失的;(二)审查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时,未作出明显的风险提示,并予以审查通过,误导审批,形成较大风险的;(三)审查通过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形成较大风险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形成较大风险的;(五)审查通过违法、违规贷款,误导审批,形成较大风险的;(六)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第一百五十九条在贷款发放支付审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对客户与本行社签订的法律文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二)未对提请放款申请的资料是否齐全,以及贷款审批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109- (三)未对审批文件上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和落实,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四)未对抵(质)押物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五)未按规定对贷款发放支付进行认真审核,对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而没有有效实施,致使贷款转移用途形成风险的;(六)对以个人名义贷款未进行身份核查的;(七)其他未按有关制度规定对贷款的发放支付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贷款发放形成风险的行为。第一百六十条在贷款发放支付审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审核通过有重大瑕疵的信贷合同,致使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隐患;(二)审核通过的贷款未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虚假抵(质)押登记的;(三)审核通过的抵(质)押合同与贷款合同不符,并形成较大风险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信贷审批、发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未实行贷款定期审批例会制度,致使贷款会办不及时的;(二)投票表决后贷审会主任委员未在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的;(三)贷审会会议记录不符规定或未形成决议的;(四)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的;(五)贷审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六)超出核定的内部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七)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八)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九)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十)超越授权权限和范围审批信贷业务的;(十一)降低标准审批、发放贷款的;(十二)未按审批利率或期限发放贷款,或在系统擅自更改贷款利率或期限的;(十三)未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的;(十四)未落实审批、咨询意见,或未落实贷款审批前提条件,或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而发放贷款的;(十五)明知违规,仍按照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的;(十六)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十七)违规-109- 审批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多头贷款、化整为零贷款、贷款垒大户的;(十八)采用以关联人名义等方式变相审批、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贷款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的;(十九)超规定抵(质)押率发放贷款的;(二十)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贷款的;(二十一)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垫款的;(二十二)贷款合同文本选择不正确,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的;(二十三)未按要求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或受托支付手续不齐全的;(二十四)对借款人、保证人以及发放的贷款与抵(质)押物,按规定或协议应办理相关保险而未办理的;(二十五)在信贷管理系统错误注册客户信息,对相关客户形成错误信用记录的;(二十六)其他违反贷款审批、发放规定的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对以个人名义贷款未进行照相或用身份证复印件照相、相片照相、非本人照相的;-109- (二)对以个人名义贷款相片信息与客户本人不符的仍办理贷款,或办理贷款手续未与借款人本人核对的;(三)对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没有经过审查、或审查意见不明确、或贷审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与风险隐患未排查和整改,即予审批通过,形成较大风险的;(四)审批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形成较大风险的;(五)已发现客户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不进行核查即审批通过,形成较大风险的;(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并造成较大风险隐患或损失的;(七)强令或授意下级(属)审批信贷业务,形成较大风险的;(八)审批通过资金用途为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九)向担保公司关联企业、员工发放审批发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十)绕开信贷管理系统授信控制发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十一)违反规定或者约定,在保证金不足情况下发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十二)强令、授意、指使、胁迫下级审批通过有明显问题或风险隐患贷款的;-109- (十三)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明显违反制度规定、存在较大风险的贷款未予拒绝的;(十四)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十五)发放贷款未按有关规定转账进入借款人相关账户的;(十六)未按审批的放款通知书要求放款,形成较大风险的。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二)对借款人出现了违反合同的行为或发生了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资金到位、贷款使用、工程进展情况等进行检查的;(四)虽开展贷后检查,但未按规定及时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报告不规范的;(五)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六)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109- (七)对到逾期贷款未及时进行清收处置,致使错过最佳清收处置时机的;(八)收贷收息不及时入账的;(九)对贷后管理的资料没有及时按规定归档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散失、损毁的;(十)违反规定向外泄露客户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十一)未及时登录、更新、使用信贷管理系统资料,或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十二)未按规定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或分类标准不准确,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的;(十三)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及减收、缓收、免收利息,或不按规定加罚利息的;(十四)未按规定执行经营管理责任人移交制度的;(十五)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不扣划担保公司保证金代偿贷款本息的;(十六)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已逾期并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未收回,未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担保公司履行连带偿还责任的;(十七)其他违反贷后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一百六十四条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人代表变动、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重大事项的;(二)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及采取对策,以至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形成较大风险的;(三)隐瞒客户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隐患、重大问题,加大贷款风险的;(四)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抵(质)押品转移或流失,形成较大损失的;(五)因故意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并形成较大风险隐患的;(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造成较大风险或损失的;(七)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诉讼或执行时效,造成较大风险或损失的;(八)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主债权悬空形成较大风险或损失的;(九)在信贷资产分类时弄虚作假,人为调整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109- (十)擅自更改贷款档案或信贷系统数据,擅自对借款人、关联人信息进行删除的;(十一)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要求会计(柜面)人员扣收贷款本息,且借款人账户有资金可以扣收其贷款本息,但会计(柜面)人员没有扣收,造成较大风险或损失的;(十二)对监测、检查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或重大违规问题迟报、漏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致使信贷资金风险及损失增加的。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贷款担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和能力,发放保证贷款的;(二)未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核查或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的;(三)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四)未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论证并择优选用的;(五)指使、串通客户或中介机构高估抵押物价值;(六)违反规定提高抵(质)押率的;(七)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评估、登记的;(八)-109- 未执行抵押物权证与(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押物权证与(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的;(九)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返还抵(质)押物权证、质押物,或未经批准同意客户变更担保的;(十)贷款未还清,提前返还抵(质)押物权证的;(十一)违规接受以本行社股权质押贷款的;(十二)在担保公司的授信额度未核减、担保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批准担保公司动用保证金或退还保证金;(十三)其他违反贷款担保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六十六条在贷款业务合法性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收回或赔偿资金损失外,还应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发放借款主体不合法以及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贷款,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的;(二)发放冒名贷款(包括借名、顶名、盗名、假名等贷款)的;(三)违反规定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下钱庄或各种经营货币资金业务的投融资公司发放贷款的;(四)明知借款人为非法集资人员或涉及“黄、赌、毒”和“高利贷”人员仍给其发放贷款的;(五)违反国家规定,对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项目发放贷款的。-109- 第(二)款所称冒名贷款是指办理借款手续的人不是借款资金实际需要和使用人,或借款资金实际使用人以假名或盗用他人方式办理借款手续。第一百六十七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除责令收回或赔偿资金损失外,还应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处理;本条所称关系人,包括行社的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一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采取收贷收息不入(交)账等方式挪用、侵占信贷资金的;(二)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以要挟或利益交换方式(含采取向信贷客户借款、推销指定产品或服务、介绍关系人承揽工程等方式)向信贷客户索、拿、卡、要,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三)违反贷款担保规定,与他人合谋,办理虚假担保的;(四)与他人合谋,进行虚假调查,帮助或授意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五)与借款户相互串通或故意发放冒名贷款的;(六)与借款户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109- (七)与调查人员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资料,或擅自更改调查资料,欺骗贷款审议和决策,情节严重的;(八)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规或严重失职形成不良贷款,限期内不能收回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二)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三)未按规定收取、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的;(四)承兑后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或检查不力的;(五)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七十条违反票据贴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汇票的;(二)贴现商业汇票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的;(三)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实行先贴后查、违规边贴边查或其他违规查询行为的;-109- (四)贴现、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不在行社规定范围内的;(五)超授权或变相越权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六)其他违反票据贴现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征信管理条例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十五节违反资产保全和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在资产保全、债权追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或明知借款人、担保人有财产而不追索,造成损失的;(二)债务企业宣告破产后,不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致使债权没失的;(三)其他因工作失职使行社资产损失或债权灭失的行为。第一百七十三条-109-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行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行社债务不力,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以上处分。第一百七十四条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贷款合法权益的;(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或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处置方案的;(三)隐瞒或不及时报告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处置结果的重大问题,导致处置风险和损失扩大的;(四)泄露行社秘密,造成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的;(五)未按规定程序认定和核销呆账贷款,或在贷款核销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行社合法利益的;(六)其他违反不良资产处置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一百七十五条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隐瞒或截留处置收入和回收资产的;(二)利用虚假拍卖、竞价、竞标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行为,给行社造成较大损失的;-109- (三)弄虚作假,夸大或缩小贷款损失,或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给行社造成较大损失的;(四)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致使不良资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五)暗箱操作,内部交易,将不良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六)内外勾结,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行社债务的;(七)采取造假等违规方式核销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贷款,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七十六条在抵债资产接受、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评估、审批或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和不良资产的;(二)擅自接受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09- (三)收取抵债资产后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管理的;(四)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五)未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出租、转让、拍卖处置抵债资产的;(六)已核销贷款、票据置换贷款和股东购买贷款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或存在账据不符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的;(七)工作失职,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八)其他违反抵债资产管理、处置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二)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值,或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行社资产损失的。第一百七十八条在清收处置表外资产过程中,违反规定,将表外资产置换为表内资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七十九条在产权改革过程中,违反规定,将本行社优质资产置换出去或予以低价出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第十六节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八十条在授权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授权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二)在授权范围内滥用职权、不正当行使权利的;(三)超越授权权限和岗位操作权限办理业务的;(四)超越授权权限进行授权或者转授权的;(五)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六)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节违反代理及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八十一条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对业务风险和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客户交易的;(二)私自以本行社名义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109- (三)通过行社员工的个人账户,过渡办理开户单位的代收代付业务,或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银行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作过渡的;(四)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的;(五)违反规定为客户融资的;(六)泄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七)私自为客户填写投保单等申报资料,代替客户签订合同并代为客户签名的;(八)对客户隐瞒合同内容或其他重要情况的;(九)阻碍投保人等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十)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仍干扰客户,或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客户订立业务合同的,或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伪造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或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十三)其他违反代理业务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销毁、伪造保险费凭证、代收代付凭证的;-109- (二)办理代收、代付、代理清算业务时,截留、挪用、占用资金谋取私利的;(三)利用存款证明书骗取客户存款的;(四)向保险公司等被代理业务单位索取正常入账手续费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或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收回、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八十四条在办理保函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超范围、超权限为客户开具保函的;(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具保函的。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规定、未按委托代理协议开展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委托代理及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违规或越权向委托人做出承诺的;(二)未按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代理许可证的;(三)超越委托代理协议规定范围或不按规程操作的;(四)未按要求管理代理业务凭证、卡、折的;(五)直接以个人名义代理或私自接受协议规定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六)其他违反委托代理双方约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中间业务收入不入账或私分中间业务收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一百八十八条在中间业务服务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一)超权限减免或提高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新增中间业务服务收费项目的。第十八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一百八十九条在安全保卫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109- (一)未落实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和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的;(二)对上级部门或单位下达的安全保卫制度、规定、文件不传达、不贯彻或执行不力,致使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混乱的;(三)未制订安全保卫各类预案的;(四)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的;(五)未执行安全防卫器材管理使用制度,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标准,安全防范器械配备不全或放置不当,存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六)擅自使用临时工守库、押运、持枪、管枪的;(七)用人失察,或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八)遇有突发事件,未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效处置的;(九)对保卫队伍管理不严,治保、联防、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十)其他违反安全保卫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九十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109- (一)安全检查不认真、不进行登记,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未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的;(二)对基层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责任追究未到位的;(三)对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通勤(联动)门、金库门、保险柜钥匙无专人管理、交接登记的;(二)通勤(联动)门、金库门、保险柜钥匙因管理不善致使丢失、被盗、复制,并处置不当的;(三)通勤(联动)门、金库门、保险柜密码因管理不善致使外泄的;(四)营业期间未按要求开关通勤(联动)门、金库门的;(五)通勤门没有处于反锁状态的;(六)对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未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的;(七)接受安全检查时,未要求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程序的;(八)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109- (九)未按规定接送款箱并检查款箱、锁具是否完好的;(十)临柜人员营业期间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药物等物品的;(十一)不熟悉各类应急预案,不会使用防卫器具、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的;(十二)营业期间单人当班临柜的;(十三)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窗、闭门、落锁以及拉闸断电的;(十四)营业前和营业终了未对营业场所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十五)营业终了未将技防设施置于布防状态的;(十六)其他违反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安全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不按有关安全与监督规定预留、登记和管理金库、保险柜、通勤(联动)门指纹的;(二)管库、营业场所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没有及时更换金库、保险柜、通勤(联动)门指纹和密码的;(三)违反规定擅自更换金库门、保险柜、联动门秘密的;(四)未按规定报告审批,私自动用金库备用钥匙的;(五)违反规定购置不具备准入条件和安全标准的安防产品的;-109- (六)在接送头寸时不按规定核对运钞车和押运人员的;(七)违反安保业务外包管理规定的;(八)其他违反安全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守库押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擅自调班的;(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的;(三)对进入守库室、金库的人员验证不严或没有进行验证登记的;(四)押运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防卫器械的;(五)接送款时代替出纳人员提拿款箱或签字的;(六)守库押运期间从事与守押工作无关活动的;(七)违规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守库室的;(八)擅自动用或未按规定停放运钞车的;(九)未按安排及时上介、下介头寸的;(十)擅自改变头寸介运计划的;(十一)未按守库押运职责监控目标的;(十二)其它违反守库押运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九十四条-109- 违反守库押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单人守库、管库的;(二)守库人员上岗后门窗不关或不加锁,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不开通或不利用的;(三)守库员在守库室娱乐、会客、留宿他人的;(四)上岗前酗酒或在岗期间饮酒的;(五)守库押运期间擅自脱岗的;(六)运钞时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无关物品的;(七)擅自改变运钞路线的;(八)运钞车驾驶员在运钞过程中,擅自熄火、停车或离开驾驶室的;(九)向无关人员提供金库守护及押运情况的。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守库押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在守库室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一)未按规定保管枪支弹药或枪支弹药账实不符的;-109- (二)毁损枪支、弹药的;(三)发现同岗人员有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四)发生涉枪案件、事故,谎报、迟报或隐瞒不报的;(五)其他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持枪威胁他人的;(二)造成枪支、弹药丢失的;(三)在不允许使用枪支的场合使用枪支的;(四)私自持枪外出的;(五)无必要情况随意鸣枪的;(六)将枪支交他人玩耍或私自将枪支借与他人使用的;(七)随意摆弄枪支造成枪支走火的。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一)盗、抢枪支弹药的;(二)持枪从事违法活动的;(三)持枪自杀或自残的。-109-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电视监控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私自将无关人员带进监控室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的;(二)不按规定履行交接班手续的;(三)擅自脱岗的;(四)未按规定调阅监控录像资料的;(五)未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的;(六)未按规定监控重要部位和记录异常情况的;(七)发生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八)录像资料未录制或丢失的;(九)未按规定布防的;(十)私自留宿无关人员的;(十一)在监控室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十二)上岗前酗酒或在岗期间饮酒的;(十三)向无关人员泄露技术秘密或监控重要信息资料的;(十四)未及时开启或擅自关闭电视监控、报警设备;(十五)电视监控、报警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修复的;(十六)其它违反电视监控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条-109- 违反电视监控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篡改或故意毁坏录像资料的;(二)故意损坏监控、报警设备的;(三)在监控室从事违法活动的。第二百零一条违反值班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擅离职守的;(二)值班时间不巡视或巡视不到位的;(三)遇有情况,不报告、不处理或报告、处理不及时的;(四)其它违反值班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零二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区域或办公、营业用机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二)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区域未经审批动用明火或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地方使用明火的;(三)违章拉接电线、使用电器的;(四)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109- (五)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六)将消防栓、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故意破坏消防设备的;(九)将房屋出租、出借用于存放、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给行社员工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十)未按规定建立消防值班制度、消防组织的;(十一)未按规定配备(维修、更换)消防器材的;(十二)未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修的;(十三)未制定消防预案的;(十四)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的;(十五)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十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九节 违反印章、印鉴与证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零三条柜台业务人员在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09- 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临柜人员临时离岗或离柜,印章未按规定保管的;(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非指定交接人代为保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业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业务印章被盗用的;(四)印、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柜员制除外),情节严重的;(五)未按规定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的印章,或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的;(六)其他违反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柜台业务人员在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二)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的;(四)为无印鉴、应填未填电子支付密码或印鉴、电子支付密码不符的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五)对采用电子验印、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验印操作员未按规定通过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和换人复核的;(六)验印操作员离柜(岗)未按规定退出电子验印系统的;-109- (七)其他违反印鉴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零五条柜台业务人员在电子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岗位制约建立、维护印鉴库的;(二)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规定传递、保管预留印鉴卡的;(三)违规下载、导出或打印预留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的;(四)未核对印鉴或未按规定核验印鉴的;(五)其他违反电子印鉴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零六条未制订行社印章和证照管理制度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二百零七条违反规定管理、制发或使用行社印章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百零八条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行社证照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百零九条因管理不善造成行社印章、证照-109- 丢失、损毁、被盗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百一十条发现印章、证照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或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百一十一条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行社印章,从事融资、诈骗等营利及非法活动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二十节违反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一十二条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按规定应当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及法律文书,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而擅自对外签署或出具的;(二)按有关规定须通过法律程序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程序办理,造成投资风险、声誉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三)按规定应报请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的案件,未及时上报或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规定设置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岗位,或选聘律师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导致法律风险防范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9- (五)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的;(六)其他违反监管及行业管理法律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三条在合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设置合规管理工作机构或岗位,导致合规风险防范处置不力的;(二)未按规定及时评估、提示和报告合规风险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处置合规风险,或合规风险处置不当的;(四)其他违反合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一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未执行亲属回避制度的;-109- (三)故意泄露管理人员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人力资源方面有关涉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违规违法活动的;(五)违规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九)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学位、职称、荣誉、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的;(十)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违规行为。第二百一十五条在考核、评比、奖惩、职称评定等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骗取的荣誉、奖金、奖品、职称等一律撤销或退回:(一)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二)滥用职权,诬告他人,打击报复或庇护应受处分员工的;(三)其他违反考核奖惩和职称评定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一十六条-109- 在用工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工作人员为虚假材料提供属实证明的;(二)在签订、变更、履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不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违反规定招收员工的;(四)违反规定接受调入员工的;(五)违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六)其他在用工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第二百一十七条在机构设立、撤并,升、降格管理上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轮岗决定的;(二)无故旷工的;(三)在本单位营业或办公场所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本行社会形象的;(四)经常迟到、早退或长期消极怠工的;-109- (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30天以上脱产学习的;(六)开具假证明或编造事由向组织或单位请假的;(七)违反规定在外兼职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百一十九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第二百二十条在薪酬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擅自超计划增加或变相增加工资性支出的;(二)未经批准,工资增长速度超过所在单位效益增长速度的;(三)擅自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的;(四)违反规定,故意克扣工资的;(五)拖延、挪用、截留职工工资、奖金或转移用途的;(六)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对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后,不按规定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个人私自保管的;(二)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的,或擅自在外延期、逾期不归的;-109- (三)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出(境)审批手续的;(四)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用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出(境)费用及违规在其他相关单位报销出国出(境)费用的;(五)损害国家和本单位利益、泄露秘密的;(六)执行公务变通走因私渠道出国出(境),及因私出国出(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活动的;(七)违反护照通行证及签证办理程序,擅自边上报待批,边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的;(八)其他违反出国出(境)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节 违反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二十二条在纪检监察过程中,被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拒绝、阻挠、拖延调查或检查的;(二)对所提调查问题未按时作出解释、说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109- (四)阻挠、刁难、案件查处工作或威胁案件调查工作人员的;(五)不执行纪检监察意见、处理决定的。第二百二十三条在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同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一)对检举、控告、申诉或交办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三)监督检查中,应发现的重大或关键问题而未发现的;(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的;(五)对上一级监察部门要求查处的案件或要求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六)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或对应查处的案件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七)对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严重失实的;(八)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或阻挠、刁难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十)未执行纪检监察回避制度的;(十一)利用职权袒护、包庇违法违纪违规人员的;-109- (十二)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诬告陷害他人的;(二)有意泄露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情节严重的;(三)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揭发、控告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或非法手段,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侮辱、诽谤信访、监察、审计人员的。第二百二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不执行信访有关规定,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节 审计及检查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二十六条-109- 在审计及其他专项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检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检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失职,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检查任务的;(二)对检查发现的应移交处理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交的;(三)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下达整改意见,或按规定在整改意见下达后必须督促落实而没有督促落实的;(四)未执行审计及检查回避制度的;(五)其他违反审计及检查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二十七条审计及检查监督人员没有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应检查未检查,或发现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二百二十八条审计及检查人员擅自变更审计及检查事实,随意更改审计或检查处罚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撤职处分。第二百二十九条审计及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授意、指使、强迫审计及检查人员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对审计及检查人员打击报复或陷害的;-109- (二)发现违规问题隐瞒不报而引发案件的;(三)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协助审计检查对象弄虚作假,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四)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检查中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致使审计检查结果严重失实的;(五)利用职权威胁、勒索被审计检查对象的;(六)泄露审计检查秘密,或趁机对审计检查对象进行打击报复,损害行社利益的;(七)审计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导致风险隐患或损失扩大的。第二百三十条审计及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被检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一)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拒绝或故意不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二)拒绝执行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影响问题整改,情节严重的;(三)被检查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情况,严重误导检查结果的。第二十四节 违反保密与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109- 第二百三十一条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违反规定或约定,泄露客户信息的;(二)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三)擅自对外提供本单位金融统计信息资料的;(四)其他违反行社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行社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或违反规定维修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行社秘密的信息载体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丢失或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百三十四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109- 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三)擅自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五)档案调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六)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档案的;(七)因档案管理不善,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八)其他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二)未经批准,擅自销毁档案的;(三)涂改、盗窃、伪造、私自抽走以及故意损毁档案的。第二百三十六条出卖档案牟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五节 违反企业文化建设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七条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09- 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增减行社视觉识别系统(VI)内容和标准的;(二)对VI推广实施未按权限审批或因施工(制作)不符合VI标准的;(三)不按规定统一制作、发布广告的;(四)其他违反行社企业文化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社(行)徽、社(行)旗、社(行)名标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百三十九条违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文明服务标准及员工行为准则,或因服务质量问题受到顾客投诉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六节 违反媒体宣传报道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四十条媒体宣传报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09- (一)擅自对外公布未经批准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未经批准发表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或越权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擅自接受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在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与行社改革发展政策相悖,损害行社形象言论的;(四)利用媒体或网络恶意散布或传播损害行社声誉和形象的言论、消息,或制造散布行社负面新闻损害行社形象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对外泄露保密数据、资料和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信息披露失误的;(六)其他违反宣传报道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七节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百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一)挪用公款或客户资金,用于经商办企业、炒股等谋取私利的;(二)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参加“黄、赌、毒、黑”、走私、邪教组织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109- (三)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5000元(含)的;(四)私自占用单位财产、私分单位钱物或盗窃本行公私财物,构成案件的;(五)违反规定借用、挪用本单位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数额超出3万元;(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与工作之便,无偿借用(占用)客户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损害单位利益的。第二百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向客户、下属单位推销物品或吃、拿、卡、要、玩,情节严重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将公物占为个人长期(指两个月以上)使用,拒不归还的;(三)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门变更或调离后拒不移交或拒不归还的;(四)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本行社财物的;(五)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未达到5000元(不含)的;(六)盗窃本行社财物或本行社员工私人财物的;(七)违反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109- (八)利用职权,从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报销应由本人承担费用,情节严重的;(九)违规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组织员工进行集资,情节严重的;(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向信贷客户借款,获取私利或形成经济纠纷案件的。第二百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不遵守社会公德或不履行社会义务及家庭成员义务,被社会成员及家庭成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故意在公共场合谩骂、诽谤或恶意中伤领导和同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搬弄是非、挑拨离间、阳奉阴违、传播小道消息,破坏安定团结,给单位或个人造不良影响的;(四)利用公共信息渠道,发布虚假或与事实不符信息,损害他人或单位形象的。第二百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未按规定收发及处理公文的;(二)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送各种会计报表、书面材料和其他信息统计资料,被书面通报批评的。-109- 第二百四十五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社(行)受到司法机关或银行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章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员工违规处理办法须经法人行社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社员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员工公示告知后实施。第二百四十七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的各类违规处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适用本办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二百四十九条对与法人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违规情节严重的,退回原单位;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百五十条根据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展,以及新服务、新产品、新业务的推行,法人行-109- 社保留及时调整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种类的权利,可在本办法的框架中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履行法律生效程序。第二百五十一条本办法系农村信用社内部规章,不作为对外服务承诺和保证。第二百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法人行社负责解释、修订。-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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