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案制度绩效实证分析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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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提案制度绩效实证分析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例一、样本选择和提案行使基本情况我国公司法!第103条明确引入了股东提案制度。所谓?股东提案制度#即为股东围绕提案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股东提案制度根源于股东积极主义,作为?股东大会制度的改革#[1]366而被引进公司法,赋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减少因董事会垄断有关经营意见决定的主导权而生弊端#[2]的功能,也有?想要形成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在公司经营中反映股东意思的局面#[3]的初衷。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权利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司提案制度

2、确立至今已三年有余,但在公司实践中是否发挥了立法者赋予的预设功用、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在我国公司制度供给路径以建构主义为主的当前,需要通过实证研究加以佐证。文章试图仔细考察现行公司制度环境下公司提案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绩效,为制度设计改进、更好发挥其功用、实现文本公司法向实践公司法转变提供参考。鉴于封闭公司内部治理信息收集的难度,文章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对2006~2008年公开的股东大会资料进行研究,资料收集时间截止到2009年1月26日。样本剔除了2006年前上市但在2006~2008年间暂停上市

3、的公司和2006~2008年上市未满三年时间的公司,即样本仅限于2006年前上市交易一直持续到2008底年的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样本公司,沪市799家,深市503家。2006~2008三年间,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共提交议案899项,占议案总数的2.5%,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共提交议案551项,占议案总数的2.49%。除2006年参与股东提案提交的公司百分比在30%左右外,2007、2008年基本稳定在10~15%之间,总体上参与面不是太广,并且由公司第一大股东提交议案的公司占据了绝对地位,其参与提交的议案数占

4、据了80%以上,中小股东虽有参与,但总体上积极性远不及第一大股东。同时,2007、2008年的股东提案通过率远高于2006年,2007年仅有1项、2008年仅有2项股东提案被否决,分别占当年股东提案总数的0.3%和0.8%,2006年则高达18项,占当年股东提案总数的2%。三年间股东提案内容控制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主要集中在公司规则(含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管理制度)、公司高管人事(含董事、监事的任命、改选)、公司业务(主要有经营重大事项、关联担保、高管薪酬等)三个方面。目前,这些提案内容仅限于公司治

5、理问题,而涉及公司社会和政治问题的股东提案尚未出现。二、股东提案制度与预设股东积极主义理论股东提案制度根源于股东积极主义,积极股东的存在成为股东提案制度立论的基石。积极股东若存在,股东提案制度就具有正当性;若不存在,股东提案制度就必然丧失立足之基础。因此,查证积极股东之实际存在就成为股东提案制度绩效实证考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第一大股东与积极股东股东积极主义理论认为,积极股东通常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一般意义上的大股东是真正意义上的大股东,有能力去关心公司的经营效率,最有可能成为积极股

6、东;机构投资者代表公众投资者,包括年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基金会、投资公司等,是第二类大的并可能采取积极行动的股东。[4]在我国上市公司现实语境中,第一大股东是否成为了积极股东?是否是股东积极主义理论语义下的积极股东?统计结果显示,三年中涉及股东提案的769家(次)公司中,675家(次)涉及第一大股东提案,占总额的87.8%;1450项股东提案中,1277项由第一大股东提出,占总额的88.1%。数据表明我国公司第一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很高。但笔者认为,这一现象尚不能说明第一大股东就是股东

7、行动主义理论中的积极股东,这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非常复杂有关。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既存在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又存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在提出提案的第一大股东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既有高达83.75%的情形,也有仅有5.18%的情形。异常复杂的股权结构需要对第一大股东作出进一步的分析。根据提交提案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按照学者界定控股股东的标准,[5]可以将第一大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相对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统计显示,60%以上的提交提案的第一大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相

8、对控股股东。笔者认为控股股东虽然提交了提案,但却不能认定为积极股东。众所周知,股东提案制度的发源地美国(美国公司法上称为股东建议权),其股东行动主义理论的产生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为背景,董事会与公司、股东利益不一致,积极股东的出现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制衡董事会权力。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所有权与经营权对控股股东而言并未分离,董事会的行为能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这与积极股东产生的背景和功能完全背离。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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