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劳动法规政策解读与典型劳动案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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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最新劳动法规政策解读与典型劳动案例解析一、禁止罚款的新规如何应对?(一)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罚款的规定解读《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二)罚款与赔偿损失等相关概念之比较分析案例:樊XX于2005年5月21日进入XX电

2、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任职副课长。2007年3月17日,樊XX以“另求发展”为由提出辞职,要求4月29日离职。同年4月9日,XX公司批准其辞职,樊XX结清工资后离厂。樊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分别于2006年8月1日和2007年2月2日因上班时间睡觉、2007年2月8日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而被XX公司按厂规分别给予樊XX3次记小过、罚款100元的处罚,XX公司均将这3次处罚的《奖罚通知单》送达给了樊XX。4月12日,樊XX以XX公司“以辞退方式处理”为由提起仲裁,要求XX公司退回300元的处罚款等。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东劳

3、仲东城分庭(2007)79号仲裁裁决,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照本案,XX公司不属上述规定企业类型,不具备上述条例规定的经济处罚权限。故,XX公司对樊XX的300元罚款应予退回”。XX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因被告存在上班时间睡觉、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原告根据厂规对被告予以记小过、罚款100元的处罚,属于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范围,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罚款的数额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原告在作出罚款

4、决定时已通过《奖罚通知单》的方式告知被告,并从被告的工资中扣除罚款,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其确实存在相应的违纪行为,现被告要求退回罚款3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樊XX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1、什么是罚款?行政罚款司法罚款2、罚款与赔偿罚款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以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罚款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弥补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5、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3、罚款与扣减工资(1)法定的扣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

6、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25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2)约定的扣减。伙食费、住宿费、水电费等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广东高院新规解读《座谈会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

8、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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