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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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关键词:死刑替代刑终身刑无期徒刑内容提要:终身刑与无期徒刑并非等同概念;终身刑是侵害人格尊严、比死刑更为残酷的惩罚方法,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死刑的削减与废止不依赖于终身刑的设置;终身刑未具备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无助于刑罚体系的完善,没能顺应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合行刑的合理目标,因而不应成为一种刑罚措施;当前,我国应当在削减与废止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合理运用现行刑法规定的死缓与无期徒刑。一、死刑与替代刑  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假释制度的普遍运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一般经过10~15年的服刑,就被释放,此即普通无期徒刑。即使是重无期徒刑,经过2

2、0年左右服刑也可能假释。“因此,无期徒刑实际上表现为不定期刑。”⑴  终身刑,一般是指将犯人终身关押在监狱的刑罚方法,包括绝对终身刑与相对终身刑。前者指不得假释的终身刑;后者指经过很长时间(如25年或者30年)的服刑才能假释的终身刑。美国没有与中国、日本等国的无期徒刑相当的概念。现在,美国约有3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刑(LifeSentenceWithoutParole),14个州采取至少服刑25年才能假释的终身刑(LifeSentenceWithParole)。⑵不难看出,可以假释的终身刑大体等同于重无期徒刑。  显然,没有假释的终身刑,明

3、显不同于无期徒刑;即使是有假释的终身刑,其应当执行的刑期,也远远长于无期徒刑。概言之,终身刑与无期徒刑并非同一概念。⑶  刑罚演进的历史与趋势表明,死刑必然被废止。死刑存废之争,只是何时废止死刑之争。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是否需要设置终身刑以替代死刑,是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  在假释制度尚未形成的1764年,贝卡里亚就主张以终身刑替代死刑。在他看来,终身刑比死刑更痛苦、更富有效果。⑷出生于1764年、被誉为美国最伟大的刑罚学家的利文斯顿(E.Livingston)同样反对死刑,也认为犯有死罪的人不该重返社会。他建议“在一个单独的小牢房里进行终身监禁”;牢房的题字包

4、括如下内容:“他在世上已死去,这间牢房就是他的坟墓。”⑸  与此相反,边沁虽然反对死刑,但不赞成贝卡里亚以终身刑替代死刑的观点。⑹法国著名监狱学家与政论家卢卡斯(C.Charles)在19世纪20年代坚定地站在废除死刑的立场。“他之所以对监狱改革问题感兴趣,就是因为他一直在寻找一种死刑的‘替代刑’。”但是,他反对终身刑,因为在他看来,“过长地囚禁一个不再有危险性的人”与“交还给社会一个仍有危险性的人”都是错误的。⑺  日本刑法规定了死刑与无期惩役、无期监禁,在废止死刑时应否增设终身刑,是刑法学界争论的课题。例如,持肯定说(少数说)的菊田幸一指出:“18具体采用什么样

5、的终身刑,还应进一步研究,但可以预定阶段性的变迁:第一阶段是可以选择死刑、没有假释的终身刑、无期惩役(日本的现行法)三种刑罚,其次的阶段是选择没有假释的终身刑与无期惩役,再次是终身刑经过20一25年后也允许假释的阶段。”⑻持否定说的团藤重光则极力反对终身刑,他指出:“使犯罪人完全丧失希望的做法,与我主张的人格形成的无限可能性的见解不相容。李斯特也讲过,这样的终身刑比死刑更残酷。我认为,废除死刑时可以替代死刑的最高刑,只能是现行法规定的无期惩役、无期监禁。”⑼有的学者不仅否认终身刑,而且否认重无期刑。⑽  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极力倡导削减乃至废止死刑,替代刑也成为理论

6、界讨论的问题。  哲学界有学者指出:“我支持取消死刑;但是要求另一种极端惩罚,即一种剥夺各种生活乐趣的永不赦免的无期徒刑。……考虑到人道主义问题,剥夺生命的惩罚可以被代替为剥夺生活的惩罚。生命与生活是两个概念,如果不应该以剥夺生命作为惩罚,就必须以剥夺生活作为惩罚。否则,拿什么去平民愤?可以说,死刑是不必要的,但一种终结生活的惩罚是必需的。”⑾  法学界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前提下,……应当加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处罚力度。被判处死缓的,原则上关押终身。个别减刑或者假释的,最低应关押30年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7、,多数应关押终身。少数减刑或者假释的,最低应关押,2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0年。通过加重生刑,从而为死刑的减少适用创造条件。”⑿还有学者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无期徒刑服刑人,在执行期间,服刑5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或者立大功表现的,减为25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多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⒀  一方面,上述学者们提倡的“永不赦免的无期徒刑”、“关押终身”,实际上是一种不同于无期徒刑的终身刑;另一方面,终身刑大体是作为死刑替代措施而得以提倡的。是否需要改造现有的自由刑,以终身刑替代死刑,是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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