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上)——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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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上)——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论文关键词:私法自治;一般规范;个别规范;积极行为规范;法律行为内容提要:法律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传统法律理论只认可一般规范概念,然而,这一理论格局在解释民法规范时将遭遇障碍。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或者只是消极禁止某种行为、基本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freelaitk)等不同分支,其中,实证法学是一种规范科学(Norm,Rechtssatz)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

2、等问题为其研究内容,1因而,法律规范构成实证法学的基本概念单元。无论公法规范抑或私法规范,它们在逻辑结构上并无分别,皆以“构成要件一法律效果”的形式表现,但若论及功能,则相去甚远。原则上,私法奉自治为圭臬,公法则以控权为目的,意旨不同,规范功能之定位亦不同。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正在于,在公、私法分立的背景下,自治这一私法核心理念如何塑造民法规范的性质与体系,民法规范又如何回应私法自治的要求。文章正文分为三节。第一节从传统法律规范理论出发,考察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强行规范、许可规范与授权规范,以及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这三类最基本的规范类型在民法中的意义

3、。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规范呈现出明显的容让自治之性质,它们或者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者只对行为进行消极控制,几乎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换言之,此等规范皆非积极行为规范。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因而在于:于私法交往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何在?为了回答这一问题,第二节引入凯尔森(HansKelsen)的个别规范理论,就个别规范之概念脉络略作梳理,继而,以第二节为桥,将讨论对象从第一节的一般规范过渡到第三节之个别规范,就法律行为之为个别规范作出正当化论证,发掘“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手段”论断之规范意义。最后对全文简要作结。一、民法规范的自治性质法律

4、规范可作多种分类,其中有以私法规范为模型者,亦有以公法规范为模型者,不同类型的规范有着颇为不同的功能,宜作细致甄辨。法律理论中,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强行规范、许可规范与授权规范,以及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三种彼此相关的分类最具意义,几乎所有法律规范均可归入相应类型。本节即以此三种规范类型为讨论对象。通过对各类规范的逐一考察,本节将指出,一般性的民法规范中,指令私人积极行为的行为规范几付阙如,规范体系存在漏洞,有待填补。(一)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1.民法规范的任意性任意规范(iusdispositivum,nachgiebigesRecht)与强制规范(

5、iuscogens,zen)或解释规则(auslegendesRecht,Auslgegungsregeln)的面目出现,充当纠纷裁断准据。3第二,任意规范虽能为当事人所排除,但若未作排除,以之为裁判依据,即意味着,法官须受其拘束,因而,在当事人缺乏明确意思表示而发生纠纷时,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受到任意规范的制约,这有助于抑制法官恣意裁判、凌驾于私法自治之上的行为。4第三,任意规范已对当事人各方利益有过公平考量,可用作当事人规划生活的备选方案,相当于“标准合同文本”,从而为其节省生活与交易成本。5任意规范既然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之功能,在无其他约定之处

6、适用,面对个案,关键就在于,如何判断任意规范?民法规范常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其内容,故往往借助“应当”、“禁止”、“不得”等语词表述,但这并不表示,此等语词乃是强制规范的标志。判断规范性质,应以规范目的为据。首先,若法律规范中含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类似表述,即明确表示,它可为当事人意志排除或改变。例如,《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之规定因但书(“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存在,属任意规范无疑。其次,纵无此类但书,亦可从规范意旨中探知是否具有任意性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

7、任。”)显示,侵权行为之债乃是所谓的法定之债,但第3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意味着,被侵权人亦“有权”不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有关侵权责任之法律规范能否得到适用,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属于任意规范。实际上,不仅侵权责任,民法几乎所有责任规范,均具有任意性质,由当事人自治。这在德国法上表现尤其明显。依《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3款之规定,除故意责任外,其他责任均得由当事人事先免除,事后免除则不论故意与否。6我《合同法》第53条具有类似功能,唯其不必要地缩小了事先免责的责任范围,对于私法自治的限制略嫌过度。7再次,即便法

8、条表述中含有“必须”之语词,亦未必属于强制规范。《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后句虽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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