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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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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民法中的私法自治的论文 摘要从私法自治的源流中探寻其本质,从其本质出发观其发展之趋势,方能看到私法自治的真正面貌。私法自治观念的演进与转变,打破了传统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二元对立的僵化、停滞的局面,突出了现代民法“体制的中立性”。 关键词民法私法自治演进 作者简介:田园,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于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历史形态上并没有明确的划分,有民法学者认为,近代民法衍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后,表现为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影响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及个人主义的张扬,而现代民法则是以晚期资本主义社会
2、或高度现代性为背景的。也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之外并不存在一个不同历史形态的现代民法,现代民法只是在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上发展、修正的法。近代民法修正领域的生成和发展使其获得了“新的生命力”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型对应于自由主义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过渡,其根本原因是要矫正自由主义之流弊。”因此,“‘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一种理想型或者说典型分析方法,它们超越了具体情形,是为了突出现象之间的关系和意义而采取的一种知识手段。”豏与此相适应,作为民法支柱理念的私法自治也在契机
3、中得以进化。这种进化不仅为民法理念内部的自我调整,而且蕴含着突破私法领域的趋势。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作为西方文明的产物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被赋予过纷繁的内涵,其深邃悠远的理念与价值饱含着可被学术探讨的诸多路径,本文所拮取的“市民社会”是在某种程度上被法域限定了的实体概念,而民法简单而言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法”豐。.由是观之,在市民社会的演进中考察私法自治的嬗变具有无可辩驳的合理性。 在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已经诞生,但其与政治国家的涵义高度重合,市民法被义务本位的观念所统治,在此混沌合
4、一的观念或存在当中我们无从考察私法自治理念的变迁。16世纪开始,经公元17至18世纪,在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王权与君权神授的斗争过程中,被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观念“再创造”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方具有了在私法领域可剖析的逻辑内容,私法自治的产生与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密不可分。19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加之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乃至20世纪中叶国家主义的盛行不断渗透和侵吞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实体空间被限缩,其意义被重新考量,以至于连私法领域中被奉为圭臬的私法自治都不可避免地遭到普遍质
5、疑。时至20世纪,以80年代往后尤甚,市民社会理念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得到拓深,有学者称之为“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豑。此时我们不禁疑问,这种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其根源何在?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与近代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同一,抑或异质?如何在市民社会的发展中揭示私法自治自身的属性?如果理念的更新势必影响私法领域的完善,那么它又将以怎样方式确立现代民法中私法自治?让我们投入到市民社会与国家从分立与对峙到妥协与融合的博弈与制衡的历史源流中去寻找解开疑问的答案吧。 一、私法自治的确立 私法自治的产生源自于民
6、法(私法)权利本位观念的形成,私法自治的涵义一般被理解为“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豒,即其给个人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豓。这种自由的精髓是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衍生于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以及过错责任三大原则被自由世界各国作为民事立法的基础。 勿庸置疑,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为私法领域中私法自治的产生提供了一片沃土,它是私法自治获得其生命力的源头。源起于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精神与天赋人权的思想将批判政治专制,保护个人自由作为基点,与市场经济中弘扬的“维护自身利益和
7、经济自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豔的观念天然契合,此时,市民社会与国家被置于“相对立的两极”豖,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成长,而国家的存在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可控与有序的自由行使,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运行的界限。这是民法权利本位观念形成的时期,在这个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极度张扬的时代中,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被理所当然地作为统一体等量齐观,理性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行不悖,并强调这个统一体只能通过理性人在自由经济体系中抉择自己得到实现。此阶段市民社会与国家博弈的结果是市民社会保有了发展
8、史上最广阔的空间,以自身控制了国家权力,统合了多元的社会利益,使得私法自治的理念得以孕育。 我们以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私法自治理念的产生则最大化地反映着市民社会的价值需求。在初始的民法意识形态中,私法自治与平等主义取向、实施民主政治、保障私有财产、开放市场的经济社会,是最为相容的。近代市民社会中的私法自治是弹性很强的法律观念形式,国家作为手段,处于“监护”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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