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

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

ID:10829540

大小:954.50 KB

页数:301页

时间:2018-07-08

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_第1页
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_第2页
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_第3页
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_第4页
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_第5页
资源描述:

《破产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司法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  正  名  稱現  行  名  稱說明債務清理法破產法本法除和解、破產程序外,新增重整程序。其中破產屬清算型之債務清理程序,和解、重整則屬重建型之債務清理程序;此外並增設公法人之債務清理程序,及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已非「破產法」之名稱足資涵括,爰修正本法名稱為「債務清理法」。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章名未修正。第一節 通則本節新增。第一條 為使債務人得依本法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

2、之公平受償,謀求債務人事業之重建或經濟生活之更生,及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一、本條新增。二、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無論其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公法人,均得分別情形依本法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和解、重整)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破產)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而確保債務人事業或經濟生活之重建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爰設本條。第二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一、條次變更。30

3、1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或因財務困難而暫停業務或有停業之虞者,得依本法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資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時,亦同。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為聲請和解或破產之原因(參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不能清償之虞,或財務困難而暫停業務或有停業之虞,為聲請重整之原因(參照本法第二百二十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又債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資產不足抵償所負

4、債務,亦為聲請和解或破產之原因(參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爰於第一項明定得分別依本法所定程序,清理債務人債務之事由。三、第二項未修正。第三條 本法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亦適用之:一、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三、債務人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四、債務人失蹤者,其財產管理人。第三條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

5、行業務之股東。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一、本條所稱債務人,指各種債務清理程序之債務人,除和解及破產程序之債務人外,重整程序之債務人亦屬之。非法人團體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均定為主體,故在債務清理程序亦宜認其為主體。又本條係規範債務清理事件之實際行為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惟原條文所列各款之人,與現行法律規定未能完全符合並有遺漏,爰修正第一款至第四款,以期明確。第五款301五、遺產受法院裁定開始破產程序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6、非前項之人,而實質執行其職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非前項第二款之人,而實質控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經營者,亦同。第一項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應負之義務及應受之處罰,於其喪失資格或解任後仍應負責。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酌為文字修正。現行條文修正後移列第一項。二、本人利用他人名義,實質上執行第一項各款之人之職務,或未任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而實質控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人事、支配財務或業務之經營,規避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情形,常滋弊端,為避免此種現象存在,參考公司法第八

7、條第三項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三、為避免第一項各款之人以喪失資格或解任為手段,規避原應負之義務,有必要令彼等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後,仍應負責;又彼等於任職期間如涉有本法所定之罪責,原即應受處罰,縱嗣後喪失資格或解任亦不受影響,爰增訂第三項。四、本條規定之人,於第七章之罰則亦適用之,併予敘明。第四條 非中華民國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與中華民國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有同一之地位。一、本條新增。二、為貫徹平等原則,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含無國籍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關於程序法上之地位,應與我國之自然人

8、、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相同,為免疑義,爰設本條。第五條 關於第五條 關於301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一、為配合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之範圍,酌作文字修正。二、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有強制執行之事項,其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