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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第1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现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积极扩大就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首要环节,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积极促进就业政策,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就业工作取得
3、积极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加上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给城镇就业带来空前的压力。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我省传统行业和原有就业格局将受到巨大冲击,短期内我省的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扩大就业、增加人民收入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突出位置,统筹规划,强力推进,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二、加快经济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
4、展经济。各地要紧紧围绕“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托巩固提高第一产业,优化升级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调整就业结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要突出发展高新技术、绿色食品、医药、石化、建材等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领域;煤炭、森工等资源型城市,要积极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依托资源优势搞好精深加工,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切实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步伐,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巩固就业容量;努力提高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在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同时,
5、积极发展特色旅游、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房地产业、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空间。要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注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挥其点多面广、经营灵活的优势,大量吸纳劳动力。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扶持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有效就业岗位。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住撤乡并村契机,切实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通过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的开发,创造就业机会;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北药种植与采集、发展畜禽水产养殖等,增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三、加大
6、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鼓励国有企业扩大生产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深入挖掘企业自行分流安置潜力,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场地、设施和辅业经营项目,组织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进行改制、改组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统筹考虑,妥善安排,把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列入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企业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而新办的第三产业及其它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视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劳务派遣组织,组织富余职工从事城市保洁、保绿、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劳务活动,向能源、交通、水利、建筑施工
7、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工单位派遣劳务,实现阶段性就业。各地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需要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工,要优先招用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搞好协调服务,并根据劳务派遣活动开展情况,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参加由企业派遣输出劳务的下岗职工,继续享受原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国有企业增加的就业岗位,其新招用人员总数中,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超过30%的,每多招1人,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低于30%的,每少招1人,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1
8、000元就业调节金,纳入再就业资金。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数量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拨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安置补助费如数收回。以自我雇佣方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按照个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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