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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第1内容显示中各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肩(公司),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出现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
3、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头等大事,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是党和政府应负的责任。虽然我市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会继续增加,要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及《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
4、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满腔热忱地做好这项工作。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并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市经济比较发达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比其它兄弟地区相对较少的情况,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要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并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今年要使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井使其中60%的人实现再就业。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各单
5、位和各级领导在贯彻《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工作中,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思想和要求,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企业经营者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苦。宣传部门要切实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宣传中央的决心和措施;宣传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典型事例,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下岗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摒弃“等、靠、要”的思想。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也要实事求是确定用人标准,不提过高要求。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促
6、进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企业职工负责到底,首先要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必须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提前卅日向工会、职代会提出下岗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包括拟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工会、职代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当年下岗数超过现有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事先报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安排配偶方
7、已经下岗的职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下岗。 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服务等政策优惠。“下岗证”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市、区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分别负责指导全市、全区再就业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属、区属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服务工作;企业投资主体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系统再就业服务工作,系统内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服务中心应协助兼并方做好因兼并而下岗的职工的服务工作。 凡有下岗职工
8、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可由现有科室代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新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可按《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按“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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