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中诉权滥用的防范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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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派生诉讼中诉权滥用的防范机制论文内容摘要:允许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诉讼方式,但是若股东无条件地提起诉讼,则又可能存在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问题,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如何寻找正当诉讼与阻却不当诉讼冲突间的平衡点,就成为立法的追求目标和重点内容。关键词: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费用担保一、引言股东派生诉讼为当今公司法之通常法律制度,如英、美、法、德、西班牙、菲律宾、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法均有类似规定。其特殊性在于“原告不是以属于他们个人的诉因而起诉的。他们根据属于公司的诉因而以代表人资格进行诉讼”。①这有利于强

2、化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从外部司法途径保护公司利益.freelandrule)又称为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exhaustionofintracorporateremedies),该规则滥觞于美国。即股东在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之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采取救济措施,或者将纠纷交由公司内部机制予以解决,或者决定由公司自己提起诉讼。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因此,当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时,即使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定资格,也不得直接提起诉讼。③目前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的

3、前置程序。前置程序规则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可以向公司提供由公司亲自出面提起诉讼的机会,因为公司毕竟是真正的原告。如果公司决定接受股东建议,直接向责任人提起诉讼,则可节省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如果公司通过诉讼外途径(如协商、调解)能够够好地维护公司利益,消除公司遭受的损害,则公司和股东都可免掉诉累;如果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公司有机会向股东作出澄清,从而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诉讼活动。虽然有时董事会成员与责任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在股东“先礼后兵”的请求面前,具有一般智商和伦理水准的董事将会对股东提出的诉讼事实三思而后行。然而,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原告在向公司提出正式请

4、求时的要求亦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东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起请求,要求他们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只有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前通知股东不愿行使诉讼提起权,或者股东在等待法定期限后董事会仍无任何反应时,股东始可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但英美法系国家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情况,即若情况紧急等待法定期限会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股东可以不必经过公司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明确规定:“任何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履行以下程序:(1)书面请求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2)除非股东被提前通知其请求被拒绝,或者股东自其请求之日起等待90天会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

5、损失,股东必须自其请求之日起等待90天届满为止。”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由于设置了独立于公司董事会的监事会,固监事会在派生诉讼中通常扮演公司代表机关的角色。原告在提起派生诉讼前一般需要向监事会提起请求。如《日本商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请求公司或监察人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公司自该请求之日起30天内不对董事提起诉讼时,则股东可以代为公司而对董事提起诉讼。可见大陆法系规定的等待期限是30日,在此期间公司还不提起诉讼,则股东通过公司内部的救济被认定为失败,该股东即获得派生诉讼的权利。同样大陆法系国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若公司遭受损害严重等不

6、及30日,如果遇到等满30日将导致公司无法回复之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股东可以豁免30日的等待期,即刻提起派生诉讼。④(二)派生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原告提起派生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而责令具有一定条件的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败诉时,被告人能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制度。诉讼费用担保是运用利益杠杆的调节机制来遏制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意图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达到追求自己利益的目的,以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因为一旦原告败诉就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还要为参加诉讼的公司及被告董事等人支付诉讼费用,这就自然加重了原告的负担,从而可以阻止那些不必

7、要的甚至有害的派生诉讼的发生。在美国,早期的公司法或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一般要求股东为有关诉讼方面的费用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因为对被告承担责任而花费的赔偿以及有关代理律师的费用。有时,此种费用数额惊人,达到上千万美元。该种规定一定程度上扼杀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可见,该种规定对公司的保护是过度的,它几乎把值得称赞的派生诉讼都看作是无益诉讼。即使诉讼被证明是有益的情况下,原告被要求提供的担保数额可能比原告获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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