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之前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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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之前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浅谈  论文关键词:相互持股 法律规制 公司    论文摘要:公司相互持股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包括对母、子公司互相持股的立法规制,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限制相互持股的表决权,规定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的通知义务。    Keyethodofbiningtheenterprisesbutitisjustlikeadouble-edgeds.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以《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肖接规定我

2、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相互持股的本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问通过相红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因此,公司问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问进行转投资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问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问的相互投

3、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问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3、放射性交叉持股。

4、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二、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就会使公司之间形成以股份为纽带的联系,使本来互不相干的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共存共荣,利益均享的局面,同时也会使本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

5、,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就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2]。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

6、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二)相互持股的不利方面    1、虚增公司资本。危害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真实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3]。    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

7、$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利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利的行使而相互制衡。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于是,真正的出资者股东却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其股东权成为虚设,股东大会的决策权被经营者支配。    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虽然,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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