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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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经济纠纷,而现有的三大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公益类的案件,所以应对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制度进行及时更新,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鉴于经济公益诉讼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从拓宽原告资格、完善法律责任体系、设立经济审判庭以及建立经济诉讼程序的规则等方面来讨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经济纠纷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29-02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诉讼最初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

2、形成的一种新型诉讼方式,符合现实社会对诉讼的客观要求,是诉讼理念和制度的更新与发展。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公益诉讼在目的上具有社会公益性。2、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性。3、经济公益诉讼具有社会预防性。4、法院判决效力的普适性。  二、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经济违法案件的综合性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的失灵是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经济纠纷也与日俱增,如环境污

3、染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宏观调控类案件等。这些案件都呈现出复杂综合的特性,即受害人范围广且不确定,或者案件根本没有直接受害人,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民事诉讼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体现为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直接具有经济性;而刑事诉讼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经济法兼具公私法的特性,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直接具有经济性,现有的三大诉讼法体系与经济公益诉讼的理念、目的和宗旨均不一致,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存在着各自的失灵,在司法制度方面出现相对较大的真空地带

4、,使得经济违法行为人有空子可钻,致使受害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因此,经济公益诉讼产生的根源,在于存在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法纠纷,以及现有的诉讼调整机制已经无法解决此类纠纷,是经济冲突尖锐化的必然产物。只有在现有的诉讼体系之上构建符合社会公益理念的经济公益诉讼体系,才能有效解决经济冲突。  (二)经济法与经济公益诉讼法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可诉性是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表明:实体法律制度是相应诉讼程序法产生的前提,而诉讼程序则是实体法律制度实施的保障。两者关系如此紧密,就如同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经济诉讼程序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经济实体法内部

5、旺盛的生命力。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颁布了大量经济法律法规的同时,却没有与自己相适应的诉讼制度,两者的关系严重失衡,在强调重视实体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法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快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人,充分保障经济实体法中规定的主体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公共利益。  法的可诉性是指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它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可以将国家机关在调控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时与其发生的纠纷,按照经济法诉讼程序请求某些审判机构进行裁决的基本属性。经济法的可诉性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依据,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6、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传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即经济公益诉讼,能够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让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二、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障碍及解决方案  (一)原告资格过于狭窄,扩充当事人适格理论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有利益才有诉权,民事主体只有在自身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时,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在维护社会经济公共利益的领域,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所以我国传统的诉讼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

7、益和弱势群体利益,就要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使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在英美法系中,美国发展的私方检察官理论,还有最具美国特色的公民诉讼和相关人诉讼制度,英国是通过检察总长启动维护公益的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通过国家检察机关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公益诉讼,还有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团体诉讼形式。通过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都有逐步放宽原告资格的趋势,不仅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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