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监管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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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监管模式探索摘要:为了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和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现和吸纳优质上市公司,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国际板的推出势在必行。如何加强监管是国际板健康发展的核心。本文建立在成熟证券市场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比较的基础上,对国际板跨境监管、投资者利益保护、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探索国际板市场监管的新模式。关键词:国际板跨境监管创新研究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快速发展模式,使我国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

2、巨、经济回升趋势不明、就业和通货膨胀压力等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在很多方面走过了一些成熟市场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所走的道路。随着资本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制度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断成熟,已逐步形成为法律制度、交易规则、监管体系等各方面与国际普遍公认原则基本相符的资本市场。为了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和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应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前提,着力推进市场改革和创新,统筹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和条件,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和论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出国际板市场。然而,2011年3月至今,已有18

3、家中国概念股在纽交所因为涉嫌披露虚假信息遭停盘,4家被勒令退市。另有统计称,在2012年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有23家中国企业被起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建立特别工作组,专门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是否涉嫌欺诈进行调查,从美国国际板监管制度所出现的问题来看,我国建立国际板市场,必须对监管模式进行创新性研究。  二、成熟证券市场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比较  (一)成熟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比较  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根据各国情况的不同,其管理体制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集中立法性管

4、理体制,美国模式是典型的集中管理体制。其特点是政府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此外,各种自律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同业会等,在政府的监督下,也保留相当的自治权,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联邦、州及证券自律组织所组成的既统一又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  2.自律型监管体制,英国模式是典型的自律型管理体制。政府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自我管理。其主要特点是对交易所和成员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  3.中间型管理体制,欧陆模式是中间型管理体制,既强调立法管理,又重视自我管

5、理。这一类型的各国对证券管理多采取严格的实质性管理,并在公司法中规定有关新公司成立和证券交易等方面的规章。  上述三种不同的监管体制大都是在经历市场动荡、监管失灵、加强监管的循环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同证券市场一样,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陷到完善,从幼稚到成熟的必然阶段。三种监管模式各有优缺点,国际证券监管模式安排上呈现出三种监管模式互相融合、取长补短的趋势,各自的界限日益模糊。采取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注重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采取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则开始吸收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的成功经验,进行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有机结合的尝试

6、;中间型监管模式也并非将前两种监管模式的优点进行吸收的结果,仍存在监管主体模糊和证券法规分散、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不从心的缺点,从而人为地造成证券市场利益失衡的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法在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功能的同时,首次以基本大法的形式提出:“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从而在理论上建立了国家监管与自律管理共同作用的管理体系。  1.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有待完善。证券监管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给依法治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规定了证券市场中禁止的交易行为,

7、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等。《公司法》、《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这些做了规定。但通过对中外法律的比较发现,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没有形成。在股票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监管职能不够明晰,并且缺乏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加大了市场风险扩大的可能性。虽然去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市场国内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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