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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与程序立法的完善 摘要:在法律文明化的今天,许多国家都已明文废止了刑讯逼供,我国也不例外,但在具体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本文就从刑讯逼供具有那些危害性,以及如何通过完善程序上立法,达到遏制的效果,让其不再成为法治文明的障碍。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立法上的进步。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性程序立法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374-02 在我国,有很多司法人员在面对有很多疑问的案件时,仍然抱着疑罪从有的观念不放,以致用不正当的方式造成了许多冤假错
2、案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离不开刑讯逼供的影子。刑讯逼供的典型例子杜培武杀妻案可以引发我们的思考:杜培武原是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他的妻子在1998年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由于其妻子是在与情人约会时被杀,杜培武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并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被判处死缓。幸运的是,警方破获一个杀人集团时发现了该案的真凶,后经该省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2000年7月,被关押和服刑两年多的杜培武重获自由,终于迎来了这份迟来的正义。但是经过两年多的肉体和精神折磨,一切都不像从前了,失去的美好时光也不会再回来了。与杜培
3、武有同样遭遇不止一个:佘祥林、郑凯、花季少年唐斌都是刑讯逼供的牺牲者? 一、刑讯逼供的概述与相关规定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近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4、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论文代写。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刑讯逼供不仅是对公民自由和生命的严重危害,也是对国家极不负责任,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在我国的司法
5、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一)刑讯逼供易直接造成冤假错案 贝卡利亚进行过细致的分析: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刑讯逼供不能比正常方式更好
6、地找出事实的真相,却造成很多无辜者含冤受罚,就像上述所说的类似案件,无辜的被告在刑讯逼供之下认了罪,不仅造成无辜者要为罪犯承担责任,而且也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二)刑讯逼供破坏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无罪推定就是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被告为有罪之前,应假定被告人无罪,这种假定只有一个前提,还必须通过检察机关的举证和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最终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我国
7、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刑讯逼供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让人被迫来自己证明自己有罪,这也是不合理的,不仅破坏了无罪推定,也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刑讯逼供违反程序公正,漠视人权 刑讯逼供是典型的以违法治违法,这样会造成司法审判的不公,也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性和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不利于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理念的建立。而且这还是对人权的极大漠视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
8、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这样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等,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权道德原则的,应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四)刑讯逼供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