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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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1 为了规范航班运行保障,提高运行效率,促进航班正常,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机场航班运行保障工作。  3 定义  3.1 机型分类:  3.1.1 C类航班空器:翼展24米(含)-36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6米(含)-9米,如B737系列、A320系列等。  3.1.2 D类航空器:翼展36米(含)-52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9米(含)-14米,如B757、B747、A300、A310等。  3.1.3E类航空器:翼展52米(含)-65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9米(含)-14米,

2、如B777、B747、A300等。  3.1.4 F类航空器:翼展65米(含)-80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14米(含)-16米,如A380、B747-8等。  3.2 航空器开关舱门时间  3.2.1计划开航门时间:按照航班原定计划开舱门的时间。  3.2.2 预计开舱门时间:航空公司根据航班保障作业情况推测开舱门的时间。  3.2.3计划关舱门时间:按照航班原定计划关舱门的时间。  3.2.4 21预计关舱门时间:航空公司根据航班保障作业情况推测关舱门的时间。  3.3 上述定义只适用于本标准。  4

3、 航班信息  4.1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旅客和各航班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4.2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应及时将获知的航班起飞、落地时间提供给各航班保障单位。  4.3机场运行指挥部门负责发布航班停机位分配信息,并至少在航班到达前30分钟确定停机位。到港航班预计落地前30分钟,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原则上不得变更停机位。如停机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  4.4如机场委托其他保障单位执行停机位分配工作,被委托单位应将机位信息及变更信息及时告

4、知机场运行指挥部门,机场运行部门通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  5航空器始发  5.1始发拖曳  5.1.1机务应在航空器拖曳前完成拖曳检查工作。  5.1.2在出港机位提供使用后,航空器完成拖曳时间  5.1.2.1 C、D、E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90分钟(B747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21  5.1.2.2 F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0分钟。  5

5、.2地面保障  5.2.1廊桥对接  5.2.1.1应提前进行检查,确保廊桥安全适用。  5.2.1.2航空器拖曳地其他停机位出港时,航空器按规范挡好轮档后,机务应立即给出明确对接指令,10分钟之内完成廊桥对接。  5.2.1.3原停机位出港  a)C类及以下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90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  b)D、E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  c)F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0分钟完成

6、廊桥对接工作。  5.2.1.4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对接A桥,之后对接B桥;  三桥应先对接A桥和C桥,之后对接B桥。  5.2.2客梯车对接  5.2.2.1C类及以下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60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  5.2.2.2D、E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70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21  5.2.2.3F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  5.2.3航空器监护  5.2.3.1航空器

7、监护人员应在廊桥、客梯车对接前到位。  5.2.4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提供  5.2.4.1根据机组需要,应及时提供地面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  5.2.5客舱门开启  5.2.5.1客舱门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成后1分钟内开启。  5.2.6摆渡车到位  5.2.6.1首辆摆渡车应在开始登机前5分钟到达登机口,其他摆渡车应在前车驶离后2分钟内到位。  5.2.6.2地面服务人员应做好旅客引导工作,避免旅客在摆渡车上长时间等待。  5.2.7货舱门开启  5.2.7.1货舱门(含散舱BULK舱门)应在

8、开始装货时开启。  5.2.8客航清洁  5.2.8.1客舱清洁程度应符合航空公司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5.2.8.2客舱清洁操作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21  5.2.9清水操作  5.2.9.1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可以开始清水操作。  5.2.9.2清水操作完成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5分钟。  5.2.10餐食配供  5.2.10.1餐食配供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进行。  5.2.10.2餐食配供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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