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档案管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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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档案管理办理1.目的1.1公司将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之规定,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1.2可以了解和掌握员工历史,规避招工风险,同时有利于约束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预防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后而不辞而别事情的发生。1.3当员工需要开具对外证明时,可由政府机构出具合法、有效之证明。1.4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之一,旨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融入观。2.存档条件2.1户口:北京市城镇户口2.2员工类别:已经转正的正式员工3.存档标准3.1我司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才中心

2、设立了集体户为员工存放档案。3.2存档标准:20元/人/月4.档案相关业务4.1档案调入与调出4.2开具相关证明(公证处证明、工龄证明)4.2办理《生育服务证》4.3查阅档案4.4往档案中存放资料(学历证明、技术证书证明)5.档案管理5.1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档案库进行整理并与人才中心结算存档费5.2对接人:6.存档流程(见附件)6.1待业人员(档案在人才或职介)6.2应届毕业生6.3失业人员(档案在街道或中专学校)7.法律法规(见附件)l档案在人才或职介人员调入流程凡符合已转正的北京市城镇户口条件的员工,行政部将提起申请《盖章申请》及《集体

3、单位接收人员证明信》经物业公司行政审批后,提交总部批准、盖章员工持《集体单位接收人员证明信》、身份证至东城人才换《商调函》至原存档机构提取档案,存入东城人才l应届毕业生档案调入流程凡符合已转正的北京市城镇户口条件的员工,行政部将提起申请《盖章申请》及《集体单位接收人员证明信》经物业公司行政审批后,提交总部批准、盖章员工至学校提取档案员工持《三方协议》、《派遣证》、《集体单位接收人员证明信》、员工档案,至东城人才存档l档案在街道或中专学校调入流程凡符合已转正的北京市城镇户口条件的员工,行政部将提起申请《盖章申请》及《集体单位接收人员证明信》经物

4、业公司行政审批后,提交总部批准、盖章行政部填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提交总部盖章员工至街道办理《求职证》及失业登记员工至街道提取档案,提交行政部如档案在学校需将档案先转往街道办理失业登记行政部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至员工所在街道办理招工手续行政部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档案调入函》、员工档案,存入东城人才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  颁布时间:1997.08.16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

5、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工作及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同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存档案。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档案可不

6、提到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保存。  2、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职工,由个体、私营企业主将职工档案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存档。  二、凡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委托存档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及《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05号)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本规定发布前,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未按上述意见管理的职工档案,应

7、于1997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意见要求转至相应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办理了招聘手续后,应将《就业登记卡》装入职工档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登记卡》随职工档案转入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五、各区县劳动局应针对当前企业招聘职工和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按照《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管发字〔1991〕78号)要求,主动服务为用人单位做好保存档案工作。员工档案调入指南步骤办理事项注意事项①

8、公司将开始为您开具《档案调入函》②请您持《档案调入函》和身份证,至东城人才换取正式的《商调函》原崇文门菜市场南侧马路向西行约500米③请您到您持《商调函》、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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