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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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文/贺震无处不在的环境污染背后,往往隐藏着环境犯罪的影子。但只有少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引发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被媒体上曝光后,那些涉嫌环境犯罪者才会被绳之以法。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在2013年召开的“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论坛”上透露,最高法和各个高院环境资源法庭目前还没有案子,目前主要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了一些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11-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加起来一年才大约3万件,这与全国法

2、院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案件相比,微不足道。而按照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衡量,许多属于环境违法犯罪、本该走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却仅仅罚款了事。明明涉嫌犯罪,查处却止于行政执法环节,使一些环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在江苏,这一现象正在得到扭转。江苏省正在积极推进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可望有效解决环境执法不严的问题。“以罚代刑”和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查

3、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面临的这“四难一大”问题正在得到有效解决。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力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5人,立案数超过之前15年的总和。2014年上半年,江苏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案件63件,同比上升384%,抓获案件嫌疑人192人。这其中,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达35件,占公安机关立案数的一半以上。在江苏环保执法领域,得益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相衔接,不愿、不敢、不能“以罚代刑”的执法氛围正在形成。绵密的法网极大地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

4、会产生了积极反响。“以罚代刑”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一直以来,许多人都有一种疑惑: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国家层面上明显加大了环境立法的进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严,可为什么违法排污行为总是难以遏制?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涉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打击的力度不够。“一次坐牢,终生耻辱”。在中华传统荣辱观的熏陶下,许多人都认可这样一个道理。受到刑事追究被判刑坐牢与受到行政处罚罚几个钱相比,对个人声誉、乃至一生的影响,前者的违法成本显然比后者要大得多。

5、“不怕罚款怕坐牢”,是那些无良企业老板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心理。况且我国现有法律中对环境违法设定的罚款额偏低,不仅无法罚得“倾家荡产”,往往连罚得让他们感到心疼都做不到。一些当事人交了罚款接着“心安理得”、肆无忌惮地违法排污,甚至有的干脆把罚款列入预算,“任你罚好了!”可见,对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用行政处罚代刑事惩戒,以罚款代坐牢,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严重影响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成效;客观上放纵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分子,助长了环

6、境违法行为。因而,违法排污行为屡罚屡犯、屡禁不止。“以罚代刑”有着多重深刻的原因既然“以罚代刑”的危害如此巨大,为何“以罚代刑”的现象又大量存在呢?这其中有着多重复杂的原因。从地方政府来说,有的为了追求经济发展的政绩,刻意营造“亲商爱商的良好环境”,对一些能创造GDP、创造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污染大户,千方百计地护着,对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问题根本不让按法律法规处理,有时连行政罚款都实施不了;更有一些企业仗着政府的“保护”,环保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时门都进不了,即使企业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也得不

7、到确认。在这种行政执法都难以实施的情况下,遑论刑事处罚?从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来看,一种情况是,认为环保部门的“权力边界”止于行政处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那是司法机关的事,担心管得多了被指责为越权,因而对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往往不作过多考虑。第二种情况是,执法人员刑事司法方面的法律素养不够,对环境违法行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往往把握不准,因而驾轻就熟地采取行政处罚。第三种情况是,走司法程序,证据收集的要求高、工作量大、耗时较长,在工作职责没有移送要求的情况下,环保执法人员往往不会自找麻烦提出移

8、交司法机关,往往选择行政处罚了事。第四种情况是,有些环保执法人员虽感到某些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但由于“两法衔接”的制度、机制缺失,想移交却不知道如何移交,最后也只好行政处罚了事。当然,也不排除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大事化小,进行行政处罚。从长期的执法实践看,能“以罚代刑”的环境污染案件,其受害者往往是公共的生态环境功能,一般很少有人去盯着处理结果,探求处罚是否得当。这是环保执法得以“以罚代刑”的社会基础。从执法监督来看,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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