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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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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2、第1 摘要: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是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分配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功能乏力,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实行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失衡。如何解决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国民待遇”问题,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为富不税”问题,如何认识和实现税负公平和税收的合理性问题?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施政文:在这个初春的晚上很高兴能和各位老师和同学一起迎来第二十期高峰对话。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大家知道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
3、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经济系数已经将近5%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公平,这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维护社会公平与结构和谐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是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分配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我国实行的是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失衡;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功能乏力,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人。如何解决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国民待遇”问题,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为富不税”问题,为实现
4、社会公平、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成为我国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所得税法修改和急待推进的所得税制改革的焦点问题。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三位嘉宾对这个问题进行对话,他们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现挂职任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的刘桓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三位教授的到来,首先有请刘剑文教授阐述他的观点。 刘剑文: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很荣幸能参加这次高峰
5、对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迄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施正文教授刚才已经介绍了。我主要说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为什么国家可以征收所得税。二是怎样看待所得税征税公平问题。 首先,关于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税法乃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之法,税法也被称为是“侵权法”,因为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否定,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剥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只不过与其他的侵权所不同的是,这种对纳税人财产的侵犯是由国家授权的,是国家法律所认可。 但国家
6、为什么收税,为什么能够收税呢?这就涉及到国家课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关于税收的征收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任务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2.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为基础发展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义务说,也称牺
7、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应与宪法无条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税法主要是对公民财产
8、权的保障。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我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也应缴纳税款。税法上的可税性,即税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以合法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为实质内容的。 其次关于社会公平问题。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一般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
9、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纳税能力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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