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茶业政策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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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茶业政策述论自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就开始研究唐代茶业,文革结束后,研究趋于升温。期间潘忠义、鞠清远、徐方干、傅举有、唐耕耦、张泽咸、贾大泉、鲍晓娜、凌大珽、陈衍德、商岘、李斌城、王洪军、方健、章秉纯、孙洪升等均作过专门探讨,[1]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唐代茶业政策的演变发展阐述不够全面,对税茶与榷茶的区别也认识混乱,因而对唐代茶业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某些认识予以辨别分析仍然很有必要。(一)永泰前的放任私营政策唐王朝建立后,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对盐铁木等山泽之利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政策。《唐会要》卷59《尚

2、书省诸司下》虞部郎中条载,大历十四年(779)八月虞部奏,“准式,山泽之利,公私共之者”云云。《唐律疏议》卷26《杂律》占山野陂湖利条亦云:“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其[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可见山泽之利由“公私共之”的政策,是唐政府以式文的法律形式明确确定的,并且禁止地方有力之家占山固泽,打击私人垄断。唐时茶叶产于南方山野丘陵,属木一类的山泽之利。根据有关史料(详见下文),在代宗永泰元年(765)之前,政府并不直接从事茶业经营,对茶业采取了比对盐铁业更加放任的政策

3、,完全听任茶业私营自由发展。如所周知,我国是茶树原产地,是世界上最早饮茶、种茶的国家。蜀汉时期,文献上已有蜀地种茶、卖茶的记载。历经魏晋南北朝,茶树栽培扩展到长江流域,饮茶渐成风俗,茶叶贸易初具规模。进入唐朝后,我国在茶树栽培、茶园管理及茶叶制作方面有了长足进步,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据唐德宗时朝散大夫检校尚书吏部郎中兼御史中丞封演所撰《封氏闻见记》记载,到玄宗开元年间,由于泰山灵岩寺禅师的提倡,饮茶风俗迅速从南方长江流域漫延到北方黄河流域,“自邹、齐、沧、棣,渐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煎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其茶自江淮而

4、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兼之陆羽等人的推波助澜,“于是茶道大行,王公朝士无不饮者”。[2]足见饮茶已风靡全国,茶叶迅速成为大宗商品,南茶北运通畅繁忙,茶叶贸易热闹非凡。而这又反过来促使产茶各地涌现出了众多名优茶叶。宪宗元和时中书舍人李肇所撰《唐国史补》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记载:曰:“风俗贵茶,茶之名品益众,剑南有蒙顶石花,或小方,或散牙,号为第一;湖州有顾渚之紫笋;东川有神泉、小团、昌明、兽目;峡州有碧涧、明月、芳蕊、茱萸;福州有方山之露牙;夔州有香山;江陵有南木;湖南有衡山;岳州有浥湖之含膏;常州有义兴之紫笋;婺

5、州有东白;陆州有鸠●;洪州有西山之白露;寿州有霍山黄牙;蕲州有蕲门团黄,而浮梁之商货不在焉。”[3]真可谓名品繁多,争奇斗艳。许多名茶还作为商品流入吐蕃和回纥地区。[4]这一切都表明到唐玄宗时期,私营茶业已作为一门新行业迅速崛起,其中还出现了一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5]私营茶业的迅猛发展,既是唐代茶业生产水平提高的结果,更是唐政府不加干涉,放任茶业私营自由发展的政策的结果。(二)永泰后的官营国有贡茶院有关史料表明,到唐代宗时期,放任茶业私营自由发展的政策起了变化,政府开始在某些名茶产地建立起官营国有的贡茶院,专司茶叶的

6、产制和进贡,插手茶业生产。南宋人谈钥所撰《嘉泰吴兴志》[6]保留了湖州(吴兴郡)国有制茶业的建立和经营管理情况。其书卷18《食用故事·茶》载:“自大历五年,[湖州长兴县]始分山析造,岁有客(定?)额,鬻有禁令,诸乡茶芽,置焙于顾渚,以刺史主之,观察使总之。”可见自代宗大历五年(770)始,政府将湖州长兴县茶山收归国有,禁止茶叶私卖,并于顾渚置官焙制茶,以州刺史、观察使负其责,建立起国有制茶业。同卷还征引北宋真宗景德年间湖州摄长史左文质所撰《吴兴统记》,记述了顾渚贡茶院的发展和生产情况,其文曰:“旧于顾渚源建草堂三十余间,自大

7、历五年至正(贞)元十六年于此造茶,急程递进,取清明到京,袁高、于頔、李吉甫各有述。至正(贞)元十七年,刺史李词以院宇隘陋,造寺一所,移武康吉祥额置焉,以东廊三十间为贡茶院,两行置茶碓,又焙百余所,工匠千余人,引顾渚泉亘其间,烹烝涤濯皆用之,非此水不能制也。刺史常以立春后四十五日入山,暨谷雨还。”《元和郡县图志》卷25《江南道一·湖州长城(长兴)县》亦载:“顾山,在县西北四十二里。贞元以后,每岁以进奉顾山紫笋茶,役工三万人,累月方毕。”[7]证明贡茶院在代德顺宪四朝时期不断扩大,已具有相当规模,且制茶讲究,郑重其事。据《册府元

8、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记载,文宗开成三年三月,因湖州刺史裴充卒,“官吏不谨,进献新茶不及往年”,乃“以浙西监军判官王士玫充湖州造茶使”,一度设立专使负责湖州贡茶,由于宰臣和谏官以为不妥,又诏而罢之。顾渚贡茶院后来曾于武宗会昌中一度弃废,至宣宗大中八年(854),由湖州刺史郑颙奉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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