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建议制定我国《反腐败法》法典,在国内法的宏观层面规定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并在宏"> 摘要: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建议制定我国《反腐败法》法典,在国内法的宏观层面规定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并在宏" />
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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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立法完善xzlunal"style="margin:0cm0cm0pt">摘要: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建议制定我国《反腐败法》法典,在国内法的宏观层面规定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并在宏观层面完善我国反腐败的其他机制;建议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实体规范,严密法网,具体包括扩大腐败犯罪的主体范围、完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设置更为严格的死刑量刑标准,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废除对腐败行为适用死刑;建议在程序法方面完善反腐败

2、国际司法合作的程序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刑事缺席审判机制、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完善腐败所得追回与赃款的分割制度、确立资产追回程序中的推定制度、建立我国反腐败的民事诉讼机制。关键词: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立法完善作者简介:阮传胜(1970-),男,安徽合肥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论文)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犯罪行为呈现出的新的表现形式、新的特征。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社会的贡献。本文拟对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

3、制的立法完善予以研究。一、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包括两个方面: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法论文)。从国内法方面来看,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腐败犯罪的定罪和惩处程序的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主要是我国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文有时简称为《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等。这为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开展反腐败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是完善的国内法的规定。但是,无论是综合性法典,还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方面都存

4、在法律的缺失。其一,统一的反腐败法典方面。反腐败的统一法典的缺失,导致在国内法中诸多反腐败制度的缺失,影响着反腐败的国际司法合作。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为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它的效果也已经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和地区所验证,成为预防和惩治腐败违法行为的一项世界性举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把实施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对缔约国的一个普遍性要求。[1]我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完善也影响了反腐败的国际司法合作。在统一的反腐败法典中,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

5、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基础性制度规定下来,辅之于其他反腐败制度以预防与控制腐败行为,也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其二,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对腐败犯罪的定罪与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国外的立法相关规定存在差异,这给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带来冲突。1、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关于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过于粗疏,与国外大多数国家及《公约》不一致。第二,关于贿赂犯罪的标的物。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对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仅将贿赂的范围规定为财物的,已是极少数

6、,大多数国家都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的标的物。[2]而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范围仅限于财物。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我国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较狭窄,远远小于《公约》以及国外其他其他国家的规定,不利于国际反腐败的司法合作。其二,在程序法方面。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所需要的一系列诉讼制度,我国或没有设置或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没有建立腐败所得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相匹配的刑事诉讼制度。没有缺席判决制度,使我国在外逃贪官被引渡或遣返接受国内审判之前,无法向被请

7、求国提供作为返还条件的生效判决。这无疑是我国根据公约要求外国返还外流腐败资金的最大障碍。再例如,我国对腐败犯罪保留死刑的规定与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存在冲突。按照引渡的国际惯例,死刑犯是不引渡的。《公约》第四章亦重申了这一原则。目前我国国内立法对外逃腐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基本都保留了死刑。这与国际社会对腐败犯罪行为的通常状况不同。因此,即使我国在条约框架内要求其他缔约国引渡中国的腐败犯罪嫌疑人时,也会遭遇死刑犯不引渡的障碍。等等。我国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间的上述不同,使得我国在开展反腐败的

8、国际合作时存在诸多障碍。二完善我国的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除了积极参与完善多边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也有赖于国内法的完善。这是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一)制定《反腐败法》法典,宏观层面规定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国家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应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立法应纳入到国家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属于国际公约的范畴。条约必须被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我国《反腐败法》法典,将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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