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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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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案例分析]民事纠纷,一辩到底,完美胜出11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里民三初字第611号原告傅xx,男,19xx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
2、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固街。委托代理人刘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xx,男,19xx年3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大民兴街。委托代理人裴xx,黑龙江xx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xx,黑龙江xx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傅xx与被告白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白xx的委托代理人裴晓明,蓝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2007年末原告所在单位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
3、具公司(以下简称弹具公司)进行资产整合,出售部分房产。其中有两间车库,经单位同意有偿转让给原告,并签订《购房转让协议》。被告得知消息后,要求原告把其中一间购买权让给他。由于被告是原告的妻弟,原告征求单位领导同意后:将位于道里区安固街17号1层1号车库的《购房转让协议》更名为被告,随后弹具公司向道里区房产中心递交了房产登记手续。在弹具公司通知被告交购房款时,被告反悔不交房款,并且不肯将原告放在被告处的15万元返还,原告为了交房款,只得将其他房产和国库券卖掉交齐2个车库的房款,由于弹具公司是在未收到房款前就按
4、照《购房转让协议》的约定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所以诉争房屋产权的名字是被告的,因被告没有交房款,原告是实际交款人,所以原告才是实际所有人,请求确认坐落于哈尔滨道里区安固街17号1层1号车库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张万华出具的证明。证明2007年12月14日争议之房原始购买人是原告,2007年12月23日原告提出将该房产购买人改为被告,实际交付房款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房款,构成违约,故该房屋实际买受人为原告。证据二、中国福马机械集
5、团有限公司文件。证明张万华在原告购买该房产时,在哈尔滨猎枪公司主持工作。证据三、房屋转让协议、证明该协议的原受让方为原告,2007年12月24日由原告改为被告,经办人姜春做了标注。证据四、收据一份。证明合同的签署日期是2007年12月24日,交款日期是12月14日,定金交付是在合同签署之前,虽然在收据上署名了是被告购买房定金,但该笔款是原告实际交付,括号中被告交付定金是后填写的,对此猎枪公司加盖公章,及姜春在该收据上进行了说明。证据五、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弹具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房款系原告交付,办
6、理房屋产权证明变更手续交纳的契税及产权登记费也是原告实际交付。证据六、猎枪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证明对争议之房原告全额交付了购房款,在收据上注明是收被告购房款,但该笔款项实际是原告交付,对此猎枪公司对此加盖公章予以说明,出纳人员对此标注说明。证据七、两份存折。证明原告从个人账户上进行提款,争议之房购房款系原告从个人账号取出,交到公司,同时当时的收款经办人猎枪公司的出纳人员对此予以标注说明。证据八、房产证一份。证明争议之房所有权人署名为被告,但是原告实际交纳购房款,且是原告与猎枪公司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故房产证下
7、发后直接交由原告。证据九、2008年4月28日发票一张。证明内容同证据八。证据十、新阳路派出所民警邹本庆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伪造房产证丢失到房产住宅局补办房产证的事实。证据十一、证人姜春证言,证明其原来的弹具公司担任出纳工作,经手办理了该房屋买卖的手续,当时原告从公司买了位于安固街1号车库,开始原告交的定金,后原告和其讲被告要买此车库,要求票据上的名字改为被告,其在票据上写了标注,但办理房产证手续的契税等费用都是原告交纳的,房屋交尾款时原告和其说被告不打算买这个房子了,他想办法卖自己的房子交1号车库的尾款
8、。证据十二、证人孙贵成证言,证明其原来是猎枪公司的出纳,在2008年3月28日陪同原告去银行取钱交购房款,争议房屋的尾款是原告交的。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已与弹具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合理价款并已登记更名过户。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房屋已由弹具公司变更为被告名下,故被告是本案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被告白xx与弹具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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