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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民事纠纷案例分析专业: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汇报人:杨振江时间:2014/03/12案例12007/9高明与靖边县农之友种业有限公司种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案例12007年9月间,原告高明感到西瓜质量不高,无法出售,遂向靖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2007年9月12日靖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告法人杨晓宏到原告种植的西瓜地进行实地检查。2007年9月28日靖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调查结果:1、该门市(张家畔镇东环路设立的种子门市部)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2、高明购买的80桶“绿大金城五号”西瓜种子是当事人杨晓宏门市所售(有票据为证),
2、在张家畔镇东环路的种子门市所售;3、高明所种的西瓜皮色黑绿,口感发酸,与周边农民种的西瓜相差很大,瓜内籽粒比别人种的“金城五号”大。案例1种子全部种完,现场不能取样进行检验,现场提取“绿大金城五号”外包装桶两个,从外包装看到该种子没有商标注册。尔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明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种植的西瓜亩数、收益进行评估,2008年9月23日榆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榆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原告高明种植西瓜亩数为77.3亩,西瓜总收益价格为108500元,其中生产成本为46000元,纯收益为6250
3、0元。案例1原告证词1、靖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审结报告及现场照片等相关档案15页,证明:1、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西瓜种子,价款为1880元;2、被告属无证经营;3、被告经营种子质量存在问题。2、关于《绿大金城五号》西瓜种子生产不适而退种问题的处理决定及证明材料,第五组证人证言,证明1、原告种植的西瓜地承包费每年为10000元;2、原告种植西瓜78亩,因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成熟不了;3、2005年、2006年原告种植西瓜每亩收入在2200元以上。案例1原告证词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该鉴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原告生产成本为46000元,
4、纯收益为62500元,原告直接损失为108500元。4、甘肃天顺缘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大金城五号”种子空桶一个。证明被告销售的西瓜种子是假的。案例1被告证词1、3份证据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具有合法经营种子的资格2、宁县种子管理站宁种管发(2007)8号文件、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西瓜种子检验报告、甘肃天顺缘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出库清单、李向兰、万福武证明一份、李建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销售的绿大金城五号西瓜种子是合格的。3、甘肃天顺缘种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份生产的“绿大金城五号”西瓜种子一桶
5、,证明种子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案例1法庭认证程序如下1、对第3组证据,即“绿大金城五号”西瓜种子,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无法确认该种子与原告购买的的西瓜种子是同一品种,依法不予确认;西瓜种子检验报告,经与兰州市种子管理局质检科核实,该报告并非该局检验科出具,依法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出售的种子系合格的种子,但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向原告销售的种子质量合格,
6、同时也没有提供种子经营档案,案例1法律裁定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
7、例1法律裁定一、由被告靖边县农之友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生产成本46000元,鉴定费7000元,共计5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二、驳回原告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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