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社会呼唤公共信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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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和谐社会呼唤公共信息知情权[论文关键词]公民或人民 知情权 政府 公开公共信息 和谐社会[论文搐要]公共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政府公共信息的了解权或知晓权。主权在民、纳税人与收税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政府信息透明度、构建和谐社会等思想是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的依据。政府要以民为本,制定和出台公共信息公开法和听证法,建设诚信政府和现代“电子政府”,用制度和法律来规范、约束政府履行公开公共信息的义务,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和创造出最基础性的制度条件保障。一、知情权的涵义及其与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战以后,在许多发达国家,相继颁布了关于政府信息公

2、开的专门法律,把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或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保障。知情权的概念是1945年由美国的记者肯特·库柏首先提出的,按照其给出的定义,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它包括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不包括依法应保密的信息),尤其是事关公民权益或利益的重要信息,公民都有权利了解或知晓,政府也有义务将其披露公开,使公民得以了解或知晓。公民享有知情权和政府履行披露公开公共信息的义务,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与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

3、标志,如同一个铜板的两面,相辅相成,谁也离不开谁。可见,本文所讲的知情权是指公共信息知情权,其确切的含义应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于政府所获取和掌握的公共信息的了解权或知晓权。它不同于具有私人属性,属于某种具体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享有的知情权,譬如,消费者对于厂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所享有的知情权,而是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直接涉及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知情权。在一个现代社会的实际运作中,民众和政府是构成该社会最基本的两大权利义务主体,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公民权利和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属于社会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权力),具有截然不同

4、的外在形式与角色功能,同时,政府一经社会中产生,这两种权利(权力)就天然地具有互动合作的属性和系统的自组织能力,这种属性和能力在施政中如果能够被正确有效地运用,就能使它们彼此“不同”而“和”,形成一个统一和谐的社会整体并实现社会的协调有序运转。因此。如何处理调解好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必然直接涉及到一个国家政局的稳定与社会的整体和谐。而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问题,是事关两大基本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合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我们能够处理调解的好.做到有步骤地通过实施“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听证、电子政务等相关的制度安排,实现由政府控情日益转变为公民知情,不断扩大和实

5、现公民的知情权,就能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和创造出最基础性的制度条件保障。二、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和政府依法披露公共信息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公民享有知情权和政府依法披露公共信息的依据,都涉及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也必然涉及到一个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其主要有:1.主权在民的思想主权在民的思想正确合理地阐释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主权在民,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与主权者同一”,而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公共权力则是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是由人民的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是人民赋予的。或者说,在人民和政府的政治法律关系中

6、,人民是授权人、委托人或权利人,政府则是受托人、代理人或义务人。一基于此,人民无可非议地享有了解或知晓政府的活动及其相关信息的权利,政府也有义务向人民披露其占有的公共信息。然而,政府一经代表人民掌控了国家公共权力之后,由于其已从民众权利中分离、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与民众权利相对应的、专门扮演公共事务管理角色、掌控公共资源的社会权力力量,进而极易引发权力自身的“异化”,导致其公共信息提供者的属性也会被“异化”,变成社会最大的信息垄断者和操控者,人民却成了信息的缺失者和不知情者。公共信息的不对称便会由此而生。为了使信息对称,就必须安排相关的政治法律制度,用其实施保障权利人

7、——人民能够更好地了解或知晓政府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了解或知晓公共信息,政府则必须依法负责任地向人民披露公共信息。人民对政府的政务即公共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也是人民对政府行使监督权的前提与保证,是预防腐败,使政府不犯或少犯错误的良药。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防腐剂,”“公开是专横独断的自然敌人,也是对抗不公正的自然盟友。”一切偏离、违背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都是怕见阳光的。一个真正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政府,就敢于把自己暴露在阳光之卞,欢迎民众的监督。而要有效地监督,首先就要知情,否则,政府工作缺乏透明度或透明度不高,人民对政府的政务活动即公共信息不知情,政府权力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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