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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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之思考【摘要】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成,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逐渐形成。本文分析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业务范围、交易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关键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证券监管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背景与意义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独立出现始于2008年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成立,之后全国陆续成立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十多家交易场所,但这些交易所的业务开展一直处于尝试阶段。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

2、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始试点运行后,加快了区域性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家最新的政策法规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行新的探索。全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始试点运行后,对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起到一定的缓解与促进作用,但是那些数量众多的非公众公司仍然面临着融资困境。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

3、接融资平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进一步明确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八项措施,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这意味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获得更多优质的挂牌企业资源,造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

4、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展开争夺优质企业的竞争。如果不能明确地界定这两类市场的关系,不能明确其服务的功能、作用及对象,那么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2.对于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该如何发展,目前还缺乏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界定不清,使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无法可依、监管困难,已成为制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未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

5、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证监会2012年下发的第20号公告。现有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大多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制度运行,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使得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面临很大的困惑。3.投资者受限,市场容量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将被认定为公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现有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公司会受股东总人数200人上限的限制,若股东逼近了200人的上限,挂牌后自然就没有交易量。进一步而言,当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企业若不能达到全国中

6、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要求,也没达到上市条件,就不能在任何市场挂牌,这其实为各交易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的设计埋下了一道坎。另外,现有交易规则对投资者身份的限制很严,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活跃度,使得股权流动性差。4.制度缺失。一是监管缺位。没有明确、统一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主体和内容,各管理部门则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容易导致地方主义,产生恶性竞争,全国区域市场缺乏统一协调性,降低了整体市场的运行效率。二是信息披露不完善。由于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主要是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并不健全,而要求的信息披露

7、义务相对较低,以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欠缺。这主要是因为:①没有相关的法规和处理机构,对违规者惩戒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违规成本较低;②对于蓄意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信息公开不及时、存在故意隐瞒和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内容缺乏真实性。三是转板制度尚未形成。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尚未形成升降的互通机制。尽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运行,但对其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关系定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思路1.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两类市场,该

8、如何区分与定位?笔者认为应该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为一种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更高层次的市场,定位于创业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板块。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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