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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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二)论文.freelinnathancardozo)所谓:“法律须固定,但亦不可呆滞”,(注:转引自桂裕:《司法制度之检讨及改进》,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1962年6月20日印,第1页。)其意在此。在第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司法改革的呼声和实践始终在持续着,启动西方国家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首先是基本人权思想之高涨,自联合国之人权宣言以及地域性之人权公约公布后,使保障人权成为各国之主要任务,作为维护人权之司法机关、审判制度,面临大量新的

2、更高之诉求,诉讼质量与日俱增;其次,面临此种挑战,固有之司法权理论与审判制度、诉讼制度等由于自身之局限性,无法有效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呈现出机制陈旧、呆滞现象;加以公法上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发达,各国逐渐放弃传统见解,修正法律,成立宪法法庭,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使司法权强化其对行政和立法机关之制衡,透过宣告法律违宪而拒绝适用,迫使立法机关必须尽速摒除传统法律意识或法律制度,重组或更新立法,其法律修正结果,亦直接、间接影响或落实在司法制度或审判制度中,是以,吾人可以说司法改革,反应着现代法制本身之重组和变革,两

3、者相互冲击,带动司法改革步伐不断加速。(注:翁岳生:《司法权发展之趋势》,载《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北月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当前世界司法改革之方式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前述法律、制度之修正和变更来改革及完善司法或审判制度,其中以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方式最为普遍。例如德国战后多次修改《民事诉讼法》,1976年实施《简化并加快诉讼程序法》。意大利在1988年和1989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两度修正,其最大之变革,在于引进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之对抗式诉讼

4、制度,使得法庭审理以当事人为主展开,各方当事人都要在法庭提出证据,交叉询问,以保护被告权益。(注: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在战后之日本,曾于1960年发生“司法危机”现象,按照日本学者之解释,所谓司法危机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内部对法官行使职权的种种干涉现象,(注:小岛武司编:《现代审判法》,日本三岭书房1987年版,第60页;垄刃韧:《现代日本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3~25页。)当时日本政府担心下级法院中特别是年轻法官,不受内部规制作出

5、不当判决,便策划全面修改司法制度,企图强化对法官之官僚统制,为此日本政府还曾于1962年设置“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使司法民主化转向“官僚司法化”,至1975年以后,司法对外独立得到相当明确保障,对内干涉,亦有逐渐淡化情形;对于诉讼体制之改革上,亦于1995年完成《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美国从1976年开始实施全面修改后之《民事诉讼法》,采行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之诉讼体制,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故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或“辩论式诉讼”;(注:林总贤、由嵘:《

6、外国法制史》,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616~618页。)1991年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实施法令》,以仿照德国模式,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为中心的改革方案。与此同时,英国及其他法治国家亦同样蕴酿或进行同样改革。台湾在1996年及1997年两度修正《刑事诉讼法》以及大陆在1996年3月17日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亦均属于此一方面之司法改革。(注:周道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至于另一种方面之改革,则是试图通过增加或开发新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来减轻诉讼

7、或司法机关之压力,促进纠纷解决机制之合理化、多元化,在这方面各国实践发展尤其迅速,不仅传统的仲裁、调解制度受到重视,在消费者纠纷争议、公害纠纷、劳动纠纷、交通、医疗事故处理乃至一般商事纠纷,新型的调解、仲裁机构不断出现,在诉讼大国美国,通过诉讼外体制解决之纠纷,以及以和解结案之诉讼,已占民事诉讼绝大多数;在日本民事终结事件中,调解结案的约占60%,即使在大陆地区,以1995年为例,在当年度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之民间纠纷即达6028481件,几为当年度所有民事案件之2.2倍,足见其绩效确实相当良好。(

8、注:孙琬钟主编:《1996年中国法律年鉴》第977页。)总括战后西方社会司法改革之潮流和趋势,有下列四点值得注意:(一)司法权之地位强化从社会、政治体制来观察,司法权之地位提高,权限不断扩大,透过司法审查权之行使,造成立法权限相对地有所萎缩;尤其是通过宪法法庭宣告法律违宪,拒绝适用,以及法官造法功能得到相当程度之承认,使得司法审判权之行使,更具创造性、灵活性。(注: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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