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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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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二) (六)律师制度之性质功能 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组织体制、活动、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如何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规范的总称。(注:陶髦、宋英辉、肖胜喜:《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律师制度本身虽不属于司法体系的一环,但与司法制度具有相当密切的关连,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完善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更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发展水平的显著标志,此为吾人钻研的目的所在。 在台湾地区,律师是一种法律专业,与法官、检察官
2、鼎足而三,担任着维护法信、伸张正义的工作,在法治社会中,有其崇高的一面。所以庞德先生也指出:“没有法学家(lawyers)也可能有各种法律,但没有法学家(律师)、法律教授及学术上的著作,给予立法者以生命,立法便会消失其功能”。(注:张文伯:《庞德学述》,台北中华大典编印会1967年版,第143页。)盖立法应配合社会之进步与群众之需要,故于立法工作上,不但律师公会得以压力团体(pressgroup)之立场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案,或请愿书;即律师个人亦得以学者身分以其著作,或凭其实务上之经验心得,供立法机关为法案制定或修正之参考
3、。至于在司法工作上,律师更得以当事人之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协助法官或检察官发现真实,致力于法律之正确适用,以保护被告正当之利益,及有助于司法权之推动。 至于大陆地区之律师制度中,其律师的性质,以往学者常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是人民司法的组成部分,是为无产阶级根本利益服务的,用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资本国家主义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服务的,是为资产阶级专政效劳的”。(注:吴磊:《我国的律师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页。)在此种理念下,其律师业务向来即被认为系
4、一种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用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进行,是以“律师的工作性质,实际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按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办事,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他们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一支维护法制的力量”。(注:李运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几点说明〉,载《新华月报》第430期(1980年9月30日),第18页。)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前段即明白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所以律师被定位为国家的公职
5、人员,占用国家编制和预算,在法律顾问处的组织、领导下,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向国家领取工资,受国家调配、考核和奖惩,不能任由个人随意自由行事。 在此种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建立的官办律师制度下,经过近十六年的实践,业已显露诸多缺点,如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等机构在执行公务时,认为律师既同属国家法律工作者,自应配合共同打击犯罪,但律师相反地却为刑案被告辩护,企图开脱罪责,以致双方产生矛盾对立;(注:张鑫:《大陆法制之现状、问题》,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231页。)其次,律师占用国家预算,人数受
6、编制所限,虽符社会发展需要;又因其依附于行政部门,受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指挥、领导,因而不仅办事效率低,且无法取信外商及外国人民,(注:蒋根思、李福顺:〈科学认识律师社会属性,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法制日报》1988年6月29日,第3版。)以上问题,近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一再凸显出来,为了改善上开制度,大陆1996年5月新公布《律师法》第2条,已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更改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而淡化公办律师制度色彩,实为大陆律师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 (七)法学教育及
7、其目标 教育是国家建设之根本,而法学教育尤为民主国家法治发展之重要关键,盖因民主应以法治为本,法治则以人才为重,唯法律人才之培养,则需以法学教育为基础,故法学教育之成败,关系民主法治之推行至深且巨。 从台湾1949年后法学教育的沿革、演进来看,首由台湾大学创设法律系,实施大学法学教育,迄今已有12所以上大学设有法律系或法学院,其中并有11个大学院校设有法律学研究所硕士班,五个博士班,每年含日、夜间部均有1000余名毕业生。至于大陆法学教育,则历经一段曲折、挫折过程,尤其在文革十年中仅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等二校名义上保
8、留法律系,1973年恢复招生后,至1975年在校法律本科生仍仅269人。(注:刘清波:〈中国大陆之法学教育〉,《政大法学评论》,第39期,1989年6月,第137~138页。)进入改革开放、四个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后,法学教育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据1995年的统计资料,大陆设有政法专业的高等学校达116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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