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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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

2、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1—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

3、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第五条 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

4、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第八条 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第九条 各企业—11—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第十条 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查

5、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十一条 各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十二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债务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企业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

6、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企业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债务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11—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企业(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

7、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会议纪要。(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

8、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三)被投资企业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企业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11—(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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