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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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

2、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26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

3、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

4、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26公司统一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一条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二)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如果债务方不存

5、在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清理整顿、清算等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迹象,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已经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账面余额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确实无任何可回收的资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二条对与公司成员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应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三条2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性质的预付账款,或

6、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企业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7、;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五条当出现与存货有关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回升无望的;(二)用于加工产成品持有的主要原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成本,或者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并且这些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三)因产成品供需变化、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等,导致市场价格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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